时间:2025-08-22
涉及单位:桂阳县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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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曾在360软件上进行借款,偿还部分后无力归还。后债权转让给郴州俊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人当时并不知晓,该公司在桂阳县人民法院对我提起异地集体诉讼,当时收到通知,搜索案号查到原告郴州俊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告也是一个陌生名字,以为与我无关,所以并未重视,桂阳县人民法院在我未到庭的情况下进行了判决,桂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对我进行了保全(2025)湘1021执保242号之八《执行裁定书》,我认为.保全措施严重超出合理范围。保全裁定冻结的账户是我的工资卡/生活费账户,导致我无法正常生活。已邮寄执行复议申请书到法院执行局,电话联系了桂阳县法院执行局反应了情况,执行局工作人员以没有封禁所有账户为由认为保全不存在超过合理规范,但未被冻结的账户没有资金,我如何用以生存。我因身无分文现在只能靠借钱为生,如果借不到钱我就要饿肚子,长时间借不到钱我的生命健康就无法得到保障。
2我认为郴州俊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不具备合法债权转让主体资格
本案中,郴州俊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并非原始债权人,而是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取得所谓“债权”。但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任何机构不得从事金融信贷业务及债权转让业务。经查,该公司未取得《金融许可证》或相关合法资质,其受让债权的行为涉嫌非法经营,不应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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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您好!留言已收悉,现将具体情况回复如下:
经核实,您与郴州俊驰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5年3月18日作出判决:由您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郴州俊驰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欠款本金48400元、利息及罚息923.13元,逾期违约金3143.32元,合计52466.44元。逾期违约金暂计算至2024年1月21日止,此后逾期违约金以未偿还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45%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欠款偿还完毕之日止。判决后,您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目前,该案已生效。
关于您提出的“保全措施严重超出合理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您未履行的金额为52466.44元,我院冻结您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存款15988.53元,未超出合理范围。
关于您提出的“保全裁定冻结的账户是您的工资卡/生活费账户,导致您无法正常生活”。在工资卡被冻结期间,如果您确实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可以向法院申请生活费或最低生活保障。法院在审查后,如果认为确实有必要,会裁定从被冻结的款项中划拨一部分作为生活费或最低生活保障。
关于您反映的“邮寄执行复议申请书到法院执行局”,经核实,我院执行局相关工作人员并未收到您提交的执行复议申请书。
关于您提出的“郴州俊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不具备合法债权转让主体资格”。我院在您“关于投诉俊驰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的回复中已向您进行详细说明,郴州俊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为普通民事主体依法受让债权,符合法律规定,具备合法的债权持有及追偿资格。
我院工作人员与您进行联系,您明确回复不与申请人郴州俊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协商解决。申请人跟您沟通并提出减免利息、分期履行方案期待与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您未接受。考虑到您的实际困难,经申请人郴州俊驰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我院对您的微信财付通相关冻结措施已予以解除。
本院认为,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生效法律文书具备严肃的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在被法院依法冻结银行卡后,作为被执行人需要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或履行完毕的情况下,法院才能依法进行解除。
感谢您对桂阳法院工作的关心、监督和支持!
桂阳县人民法院
202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