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8-22
涉及单位: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市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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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院曾就2018湘05民终1725号文书的裁定理由作出了属于土地使用权争议的回复,今年4月我方向行政庭彭淑婷提交了该回复作为土地存在权属争议的依据之一。彭法官没有采信该证据,认为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根据《土地承包法》第55条可请求行政机关调解和诉讼。
2018年我方对一块土地提起土地承包经营权案贵院的1725号案己裁定属于土地使用权争议案,现行政庭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又认为属土地承包经营权案。去年行政庭黄毅则认为存在土地违法和侵权行为。
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2018)湘05民终1725号和(2025)湘05行初32号两案,①我方其中一块函固丘农田到底属于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还是承包经营权争议?
②如果其中一块函固丘农田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贵院民庭是否受理或通知隆回法院受理?(隆回法院已不受理函固丘农田的承包经营权争议案)
③(2025)湘05行初32号案未履行法定职责复议案(必须先复议的案件),行政机关认为没有收到我方的申请书,起诉缺乏事实依据。那贵院又根据行政法第69条作出判决书,一审中行政机关沒有提交任何证据。又何来适用行政行为证据确凿作出判决书?
④32号案中我方证据6是隆回县人民政府在另案提交的证据,被法院采信的,其中内容认为在政策性分田时我方没有承包该函固丘农田,根据内容判断是不是存在土地权属问题?
⑤32号审理查明收到了我方履职申请书,行政机关没有作出任何意思的表示,该行为不违吗?(曾经贵院吴刚要在我的不履职案明确认为违法。)
以上问题麻烦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详查,一一作出回复为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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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你好!
你反映的相关问题已收悉,现依据法律法规与工作职责回复如下:
你不服本院作出的(2025)湘05行初32号行政判决,并已向湖南高院提起上诉。如认为该案有错误,请依法主张权利。
感谢对法院工作的关注与监督。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