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8-22
涉及单位:江津交巡警支队
地区: 重庆市,重庆市市辖区,江津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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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领导:您好!兹有小型机动车辆:浙B0M8A0,所属公司(宁波益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品牌型号:奥迪牌,颜色;白色。申辩事项:2025年04月20日,在地点:348国道1376公里0米处被贵部门电子监控设备采集记录一条超速行驶,查看交管12123平台上两张证据图片不完整,未体现出车辆全景图片之规定要求,第一张图片车辆右前轮以后的部分都未拍摄出来,第二张图片车辆左前方车头未拍摄出来,(如下附图所示),这样的取证图片不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不能作为处罚依据和证据使用,属于取证不规范范畴,现申诉消除。
依据法条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14年10月15日发布至2014年12月0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2.4 全景特征:包含有机动车前部(或后部)全貌,号牌,颜色,车型,显著地理特征等。
二:3 技术要求,
3.3 图片数量,
3.3.1 不少于2幅不同时间拍摄的机动车全景特征图片,然而交管12123平台显示该条违章的两张证据图片都不完整 ,前后均有遮挡,显然这两张取证图片是不符合相关规定和取证要求的。
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节交通技术监控:第十五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方可用于收集违法行为证据使用,我认为不管是国家标准还是行业标准,都应当规范执法,都应当符合处理程序规定。
及第十八条 : 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应当清晰,准确的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
江津交巡警支队2025年的取证图片还没有执行公安部交管局2014年颁布的图像取证技术规范要求,说到底是大队没有重视起来,我认为作为交管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公安部交管局颁布的相关文件规范取证,以身作则,带头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法者自身做到规范执法,严格要求才能对被执法者达到合法,合规,的标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在参与道路交通建设中作用巨大,尤其表现在非现场交通违法方面,电子监控设备收集的电子数据在论证违法事实时,是将作为原始证据使用的,因此无论基于技术层面,还是基于法律层面,设备的管理与使用者理应恪守操作规范和行业标准,不短斤不少两,做到合理合法合规,只有这样,才会进一步提升国家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公安部出台的相关文件既要求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遵纪守法,也要求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能够做到依法依规执法必严,有错必纠,鉴于贵支队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所采集的信息存在不规范,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八款的规定,该情形符合消除的范畴,交管部门自核实之后,应当于三日之内予以消除,综合以上陈述事实和理由,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显然电子监控设备采集记录的两张证据图片不符合取证要求,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处罚依据的证据使用,请求上级领导依法核实该证据图片的合法性,不以处罚为目的,以教育为中心,以法律为准绳,核实消除该条取证不规范记录为盼。致礼!134-7166-7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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