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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拆强拆民宅不依法赔偿

时间:2025-08-20

涉及单位:临武县人民政府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

1985年控告人夏玲芳与王奕平(自卫反击战的三级战斗英雄、三级残废军人,在1997年因伤残病毒复发,抢救无效已去世)结婚。夏玲芳所在的村民委员会于1987年6月20日将位于临武县文昌路中段乌龙庙集体房屋卖给夏玲芳夫妻,并签订购买协议确定四至范围。根据购买协议、县国土局测量草图,屋内建筑面积为180平方,+向东加宽61.1平方米+向南48. 16+(3米*8.6米=25.8平米)+向北73.1平米+三角地坪20.95平方米=409.11平方米,一直都是夏玲芳占有使用,而国土局故意漏掉200多平方。2001年9月27日夏玲芳的丈夫王奕平因病去世,该房屋由夏玲芳及其儿子王智魁、王智华共同继承。2007年夏玲芳将该房屋出租给刘保生,租赁期10年,每年租金9000元。

2010年8月12日凌晨3:00时,临武县人民政府骆跃强副县长带领100多人在未与房主签订拆迁协议,亦未依法确定补偿金额和安置方案的情况下,将我家房屋偷拆、强拆(有被强拆时房屋倒塌的照片为证)。为此,控告人10多年来向县委、县政府多次要求处理,未得到解决。在2015年11月,控告人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起诉临武县政府强拆民房违法,应给予经济赔偿和宅基地的安置的诉讼。2018年4月郴州中院下达了【2017】湘10民初5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被告临武县人民政府于2010年8月12日强制拆除原告夏玲芳房屋的行为违法:二、临武县人民政府赔偿原告房屋租金损失、财物损失共计82,000元”。2018年12月19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湘行终1007号行政判决,判决中明确:“虽然涉案房屋已经灭失,但其补偿可参照同地段或就近地段同类已被征收拆迁的房屋进行协商。”同时,临武县政府也在该案中答辩称(1007号行政判决书第3页第11行):“对夏玲芳要求赔偿损失中第(2)项评估后再协商或由法院裁判”。

但是临武县人民政府一直未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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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共临武县委网信办 2025-09-02 10:05:09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我镇高度重视,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反映其乌龙庙房屋面积409.11平方米,原国土局故意漏掉200多平方的问题。按照您提供临契字〔第0001270号〕契证,被拆迁房屋土地所有权性质为集体,原用途为村集体保管农具仓库及养猪场,房屋占地面积129平方米,内院为10.5平方米,滴水面积为8.8平方米,门面前及临武县一中围墙之间土地31.7平方米,共计面积180平方米。宅基地包括正房、辅助用房、禽畜舍、房屋外围的围墙内土地。根据原签订契约在场人证实其余部分为四户公用道路,非您个人所有,其反映房屋面积409.11平方米系将公共道路归为其宅基地面积不合理。

    (二)关于反映同期同路段的拆迁户封其亮房屋面积180平方米,却安排了宅基地270平方米,不公平的问题。封某亮与您宅基地面积一致,安置时都按200平方米安排宅基地,当时封某亮写出承诺:安置地超深部分不要求补偿和不再提其他一切要求,但要多划拨63平方米给封某亮作为宅基地,而您选择得到15.8万元基脚超深补偿款,故未划拨面积给您,因此安排宅基地面积比封某亮少。

    (三)关于反映其乌龙庙房屋应属国有性质的问题。您至今未提供乌龙庙房屋系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权属证书,根据湖南省高院2024年1月30日下达的行政赔偿判决书(2023)湘行赔终35号,省高院认定您乌龙庙房屋为集体土地。

    (四)关于反映房屋赔偿标准的问题。您要求的参照2014年振天评估公司估价8300元/平方米(1042元/平方米建筑物单价+6002元/平方米土地单价+1256元/平方米楼面地价)进行赔偿,经市中院、省高院审理认为:1、根据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及《临武县一中扩建安置协议》证实,您选择“以地换地”,政府已在东城村豆腐岭处安置了宅基地给您,故在赔偿请求中将土地单价计算在内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楼面地价系指在城镇规划范围内,对现状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地域的土地的地价,其系房价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与建造成本、开发利润、相关税费等共同构成了房屋的市场价值,故您在赔偿请求中将楼面地价计算在内系重复计算;3、对于其建筑物的损失郴州市中院根据《郴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郴政发[2022]15号),酌情确定以1000元/平方米计算损失。临武县政府应赔偿房屋损失258000元(129平方米×2层×1000元/平方米),扣您已获得的补偿89120元,临武县政府还需赔偿损失168880元。

    综上所述,您反映的政府强拆其房屋要求依法赔偿的问题,经郴州市中院、湖南省高院审理判决了临武县政府赔偿案涉房屋损失168880元,但您对判决不服,认为赔偿标准过低,未达到其预期。下步,我镇将加强与您的沟通交流,做好思想疏导、法治宣传。

    临武县舜峰镇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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