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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涉嫌虚假诉讼

时间:2025-08-17

涉及单位: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

关于谌君成法官涉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或滥用职权罪的举报材料

举报人:周玉寸。被举报人:谌君成,工作单位: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职务:法官。

举报请求

一、请求对被举报人谌君成涉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或滥用职权罪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请求依法撤销原强制执行行为,并将举报人应当参与分配的债权金额 55 万元予以追回并发还。

三、事实与理由:

辰溪县人民法院谌君成法官作为涉及钟明胜多起债权债务纠纷案件的执行法官,存在以下失职或滥用职权的行为:

2025年6月17日,举报人前往辰溪县人民检察院提交了举报材料,经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审查核实后,回复举报人称:“李秀梅与钟明胜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经法院院长审查,发现存在虚假诉讼的嫌疑,并启动了再审程序于2019年4月份将该案已经撤销”。但,举报人于2025年6月18日前往辰溪县人民法院找承办该案强制执行的法官谌君成核实情况,其称:“李秀梅与钟明胜民间借贷纠纷案件,2019年1月28日,执行局依据(2019)湘1223民初17号民事调解书将法院已经将执行到位款项分配给了李秀梅 98.6万元。”通过两个部门的回复得知,李秀梅与钟明胜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生效判决文书确实涉嫌虚假诉讼而被辰溪县人民法院撤销,但执行法官沈君成没有严格审查,违规将执行款项分配给了李秀梅,且发现作为强制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存在错误,没有及时启动执行回转程序,属于严重的不负责或滥用职权,造成举报人的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其行为涉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或滥用职权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徇私情、私利,故意错误适用法律或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的,应予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举报人声明:

本举报材料所述事实均有客观证据支持,举报人愿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恳请贵机关依法履职,调取该案的案卷材料,核查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维护司法公正。

举报人(签名捺印):周玉寸

日期:2025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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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辰溪县委网信办 2025-09-17 11:52:07

    网友:

    您好!经核实,在该案中执行干警谌君成并无滥用职权、失职等行为,收到举报人提供的有关线索后,本院立即对该案启动了执行回转程序。

    辰溪县人民法院
    2025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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