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8-16
涉及单位:桂阳县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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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湘1021民初426号之八,郴州俊驰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法院重新审理,原因:原告不具备合法债权转让主体资格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彬州俊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并非原始债权人,而是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取得所谓“债权”。但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任何机构不得从事金融信贷业务及债权转让业务。经查,该公司未取得《金融许可证》或相关合法资质,其受让债权的行为涉嫌非法经营,不应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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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您好!留言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该案系原告郴州俊驰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某追偿权纠纷一案。被告吴某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申请贷款后,未按时还款,借款时的担保人代为偿还借款后,将该债权转让给郴州俊驰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后该公司向本院提交起诉材料。该案立案后,本院通过法院送达平台于2024年2月27日向被告吴某的手机号码电子送达和短信送达了应诉材料,被告吴某于2024年2月27日17时56分接收成功。该案于2024年3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被告吴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判决后,通过送达平台向被告吴某送达了判决书,被告吴某于2024年5月31日19时37分接收成功。
关于“原告不具备债权转让主体资格”的问题。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转让的核心在于原债权关系的合法有效性及转让程序的合规性,而非受让主体必须具备特定金融资质。本案所涉债权系基于真实交易关系产生,原债权人具备金融资质依法享有债权,其向原告转让债权的行为系民事主体之间的意思自治,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其次,原告作为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有权依法受让并持有相关债权。本案所涉债权系通过合法有效的转让协议取得,转让行为已通知债务人,符合法律关于债权转让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转让行为合法有效,原告据此享有主张债权的诉讼主体资格。综上,原告虽不具备金融资质,但其作为普通民事主体依法受让债权,符合法律规定,具备合法的债权持有及追偿资格。
关于“申请法院重新审理”的问题。本案作出(2024)湘1021民初426号之八判决书后,被告吴某于2024年5月31日接收判决书成功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现您要求对该案重新审理,有以下救济途径:一是申请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二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如果当事人认为法院的判决存在明显错误,且已经通过再审程序仍未能得到纠正,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桂阳县人民法院
202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