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8-15
涉及单位:湖南好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湘江新区(岳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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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对湖南好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投诉,该公司在影视后期课程服务和销售过程中,存在诸多损害我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事件经过:
我于2025年2月26日下午15点,通过b站平台的博主了解到好影教育系统培训课程。起初我只是想系统学习掌握这门课程,随后导师向我极力推荐鲲鹏班,因我是学生提出分期付款来支付一笔课程总价5480,分12期支付,每一期456元的分期课程。但是我害怕每个月还不起分期费用,此时老师宣称我后续可以通过学习来自己接单赚钱来还这一笔费用,这个副业是一个非常赚钱的行业。引导我继续付款学习。截至目前为止,我已经缴纳4期费用,共计1824元。
成功完成报名以后,我通过学习发现课程内容严重不符合通过了解的质量内容,我因未跟进课程给我安排到了三个不同的阶段上课,发现上课内容机械固定像是在读课件一样。对我的影视后期技能并没有得到实际性提升。由于我还在在校学习时间有限,没办法按时投入身心学习,于是我便向机构老师说明这个情况进行退课。第一次机构老师引导我,说课程已经上了一部分,再退未免可惜来推辞我的退课申请,而且还提出让我通过暑假打工来偿还这一笔费用,并且以高额违约金对我进行胁迫。事后却说全是我自己的选择。我现在进行再三考虑我认为机构老师存在严重诱导消费行为。之后因为没有生活费补助,我又提出了第二次退课当时机构老师表示可以退还除了10%的资料费、服务费,以及机构老师已经推放课的费用,我当时就对这个存在争议,我并没有上过后续课程但是我必须支付我未上课的费用,后来我经过谨慎思考产品虽已经交付,但是我未实际使用,未从中获得对应价值。根据《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履行应遵循公平原则的规定,让我承担全部资料费不合理。这就如同购买商品却未得到商品应有的使用价值,却要全额付款,不符合公平交易精神。因两次协商都无果因此提出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最大争议:
对在校学生进行胁迫、诱导消费:在机构老师在我提出退课的过程中,多次以虚假的兼职收益承诺;已经上了一部分退了可惜为理由多次诱导我继续分期消费,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诚实守信的原则,还误导我做出来不理性不正确的消费决定。
严重侵犯了公平交易权和知情权:我没得到相应服务价值却要承担高额的课时费用,这侵犯了我的公平交易权;报名时没把退费政策、资料费性质等关键信息给我讲清楚,那就是侵犯了我的知情权。
合同严重违反公平公正原则:合同中关于退费内容,以及一些服务费资料费等规定属于格式条款,且机构老师未对我进行提前说明义务。同时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若商家依据的合同条款存在此类不合理加重你责任的情况,条款可能被认定无效。
不合理索要相关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格式条款里不合理加里对力贞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内容是无效的。要求提供证明才能退费,加重了我的责任,限制了我的退费权利。
三、诉讼诉求:
我要求湖南好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且取消后续分段付款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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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解,双方已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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