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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衡南县人民法院主管执行副院长

时间:2025-08-14

涉及单位:衡南县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

近日,衡阳市市民周长明实名向相关部门举报衡南县人民法院主管执行副院长在其参与的一起执行分配案件中存在枉法裁判、滥用职权等问题,引发社会关注。举报人提供了案件细节及相关证据,直指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执行不公,法官涉嫌枉法裁判、滥用职权等多项争议。

案件背景:执行分配协议签订后,执行款发放引纠纷

据举报人周长明介绍,其与陆元华等人因涉及被执行人吴利新的财产分配问题,向衡南县法院申请参与执行分配。2023年4月7日,在衡南县法院执行法官主持下,包括周长明在内的4名债权人达成《执行分配协议》,法院当日亦制作了《执行分配方案》,明确了各债权人的分配金额。

周长明称,该方案送达后,执行款已在衡南县法院账户内,按规定应及时发放,但主管副院长等人以“可能存在虚假诉讼”为由拖延执行近10个月。期间,相关审理法院及纪委经核查,均明确回复其与吴利新的借贷案件不存在虚假诉讼,而衡南县法院仍未推进分配工作。

举报焦点:执行不公、程序违法与涉嫌枉法裁判、滥用职权

周长明的举报内容集中在以下几点:

1、执行双重标准:2024年1月,衡南县法院在其他债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单独向陆元华、刘冬梅发放了190余万元执行款,而包括一名病危债权人在内的其他3人分文未得。周长明质疑,既然以“虚假诉讼”为由暂停分配,为何唯独陆元华夫妇能优先获款,存在明显不公。

2、管辖违法:陆元华、刘冬梅与吴利新的借贷案件由雁峰区法院审理,当事人住所地及执行财产均在雁峰区,却被违规指定由衡南县法院执行。周长明认为,此举涉嫌利用关系规避管辖规定,为不公平执行铺路。

3、 撤销分配方案涉嫌枉法裁判:2024年7月,衡南县法院作出新的《执行分配方案》,撤销了2023年4月双方达成的合法协议。举报人指出,该行为违背《民法典》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且错误适用法律条文,否定其合法参与分配权利,属于典型的枉法裁判。

4、得利人陆元华、刘冬梅借款本金130万,供给吴利新的材料款100万,共计230万,而陆元华、刘冬梅已拿到手的款总计249.8万,本金已全部拿回去了,还拿了差不多20万的利息。而周长明的本金还拿不到一半。李四清的民工工资都还没有拿。

此外,周长明还提到,衡南法院副院长曾向衡阳市中院承办人施压,试图阻挠案件纠正,相关行为“见不得光”。

当事人诉求:严查违法违纪,维护司法公正

周长明表示,其债权有生效法律文书、银行转账记录、借据,借款期间的结算协议给予以证明,并有相关证人佐证等充分证据证明,且经纪委核查无虚假诉讼嫌疑。他恳请上级法院关注此案,查处在案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责令衡南县法院纠正错误判决,追回陆元华夫妇违规领取的190余万元执行款。

“若问题得不到公平、公正解决,我将向更高层级的法院、纪委及人大反映,并通过媒体公开案情,让公众评判。”周长明强调,希望维护法律尊严和债权人合法权益,杜绝司法不公现象。

目前,针对该举报的具体调查进展尚未有官方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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