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8-14
涉及单位:合肥容妍熙医疗美容有限公司
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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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投诉合肥容妍熙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投诉事由:涉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销售使用非法化妆品、隐瞒真实身份信息、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等违法违规行为。事实经过:自称“郑苏木”的人员(后证实为合肥容妍熙员工)通过微信添加我,承诺使用其产品后“一定可以处理好”妊娠纹,“做一次就能恢复”,“不管多严重都可以解决”。实际:“产品使用后“一点效果都没有”、违法违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直实 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郑苏木的承诺构成对产品性能、效果的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意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管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郑苏木的行为直接违反了此条规定。性质认定:利用虚假承诺(效果保证)诱导我付款购买服务/产品,事后无效果日失联拉黑,符合歌诈消费者行为的特征。2:隐瞒直实身份与冒用经营异常主体:事实:郑苏木在推销时声称自己是“河南安格美美容服务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您付款后,通过其提供的寄件地址(快递单号)和付款二维码实名信息,核实其真实身份为台肥谷观照医过策容有限公司员工。同时,我有证河南安格美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处于”经营异常”状杰,违法违规依据与风险:《消热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故意隐瞒真实服务提供者(合肥容妍熙),虚构关联方(河南安格美),严重侵犯了我的知情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该产品完全没有标签,直接违反了此强制性规定,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五)安全成分;(六)净含量;(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该产品未标注任何上述法定内容。无任何标识的产品,必然无法提供注册证或备率凭证,属于未经注册/备家的非法化妆品。在整个过程中,无论是郑苏木还是其声称的关联公司(河南安格美)或真实公司(合肥容妍熙),均未主动出示或应要求提供为我提供咨询、产品或服务建议的操作人员的任何资质证明(如医师执业证,护士执业证、美容师证等)。综合以上几点(虚假宣传、隐瞒真实身份,使用非法产品、不提供人员资质),合肥容妍熙(通过其员工郑苏木)的行为,导致我在完全不了解服务/产品的真实来源,提供者资质,产品合法件与安全性,实际效果风险的情况下进行了消费,严重到夺了《消典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赋予我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诉求:全额退款:要求合肥容妍熙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全额退还我因购买其产品/服务所支付的所有费用。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或基于合同根本违约/无效(因欺诈、使用非法产品)要求返还财产。
2依法查处:请求相关监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合肥容妍熙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涉嫌的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行为进行立室调查并
处罚。对其销售、提供、使用无标签、未经注册/备案的非法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没收非法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核查其从业人员(特别是郑苏木)的执业资质,如存在无证上岗、超范围执业等行为,依法处理。对其冒用或关联经营异常主体、隐瞒真实身份信息的不诚信经营行为进行处理。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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