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8-14
涉及单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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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人在2025年8月14日下午微信支付账户被限制。
随后在微信客服收到【胶州市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显示因【(2025)鲁0281执保3158号】,但并未收到任何裁定书。微信未核实真实性随便限制支付,严重影响本人正常的生活及工作
二、本人拨打微信客服平台提供的电话(0532-87296685),拨打电话大多提示正在通话中,疑似催收合作平台。法院处理并没有相关证据书涵形式已经涉案原因,却强行冻结本人微信零钱支付功能。
三、本人通过0532-114查询到0532-87296685该号码登记为非胶州市法院号码。
四、本人人民法院网并没有查询到(2025)鲁0281执保3158号该案件,也未收到法院的任何短信通知。
五、法院说可以帮助和第三方委托方进行协商沟通,疑似助长无良催收行为。本人目前为止没有在胶州市人民法院官网查询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诉前保全应该用于紧急情况而不是用于协助非法催收。本人长期生活在浙江西甘肃两地,不在山东省胶州市,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本人未同意也始终不知道起诉方主体,和诉求金额。
六、本人长期患有内分泌疾病,糖尿病,以及躯体化,为了控制病情,通常需要每个月前往医院拿药,因为个人经历原因会求助朋友们,现在微信无法正常使用,已经严重影响到我挂号就医,本人身体健康受到严重影响。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胶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
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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