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8-12
涉及单位:官岭镇人民政府
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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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郭松
家庭住址: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官岭镇中康村竹山组
身份证号:430482****03013419
被举报人:阳小迪(镇长)、彭贵华(党委书记)
被举报人单位:官岭镇人民政府
举报事项:
1、行政不作为、慢作为、推诿、扯皮,未依法履职进行“土地确权”
2、充当瓦窑组组长“胡海华”黑恶势力保护伞,损害群众合法权益
3、使用各种手段逼迫、打压、恐吓老百姓
事实与理由:
一、行政不作为事实(程序违法)
在处理中康村竹山组与瓦窑组土地权属纠纷的事件中,无视《土地权属争议处理调查办法》,对申请人提交的“土地确权申请”、“催告函”拒绝受理、拒绝出具回执单;声称不服你就去告。
导致事件至今以持续4个月仍未解决,老百姓通行困难,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在处理事件过程中,我方提交了各种资料来证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归我方小组集体所有,对此阳小迪、彭贵华完全无视我方证据。反而对方(瓦窑组)从始至终未出示任何资料来证明我方占用了对方小组土地,而官岭镇无视事实依据仅凭瓦窑组组长“胡海华”、党员胡山元的一面之词要求我方缴纳无理费用给瓦窑组。
2025年6月5日,我方对权属清晰无争议的地块进行水泥硬化时,瓦窑组“胡海华”带领部分村民前来阻拦施工,索要钱财。
此外官岭镇不断以各种理由拒绝土地确权,要求我方缴纳费用,了结此事。
三、各种手段逼迫、打压、恐吓
调解过程中,申请人通过(线上)国家信访反应事件,却遭到官岭镇工作人员的语言恐吓,声称:“要是瓦窑组能拿出证据就要把你的禾坪与道路拆除”、“你不出钱了事就要付出沉重的代价”,甚至贿赂我方小组村民“郭广”(党员)在会场上做伪证。
2025年7月10日,事件未处理完的情况下安排村委会书记张运红、镇工作人员执法队王一超送来“停访息诉承诺书”。
四、法律依据
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由于官岭镇以调解为由要求我方缴纳无理费用,导致程序拖延,增加当事人维权成本,与立法目的相悖。
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二十六条;调解不成的应终止调解。
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乡级政府应当制作《土地权属争议调解程序终止书》将案件移送争议土地所在的县级自然资源局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26条;禁止打压、阻挠信访人进行维权。
根据最高检《关于惩治“村霸”的意见》明确要求:重点打击为黑恶势力提供庇护所的职务犯罪,对“保护伞”问题实行“一案三查”。
五、诉求
1、依法查处官岭镇阳小迪、彭贵华的违法乱纪行为
2、监督官岭镇人民政府进行履职,依法对争议土地进行确权,并于7日内出具书面确权结论
3、对胡海华“村霸”行为进行调查、整治或移交公安机关
注:本人已收集以上相关证据可供调查
申请人:郭松
日期:2025年8月12日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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