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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县镇政府虚假回复,并违规结案

时间:2025-08-08

涉及单位:新化县桑梓镇镇政府,新化县农业农村局

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

一、本人2025年7月28日在网上举报新化县桑梓镇镇政府及农业农村局在处理桑梓镇洞沙村民侵占我家林地非法建房过程中不依法履职,具体举报内容如下:

1、桑梓镇洞沙村康厚永侵占我家林地非法建房,本家人自2025年3月份持续向新化县桑梓镇镇党委书记周龙辉及镇人大主席杨铸平举报,周龙辉及杨铸平不但不依法实际制止,反而暗地纵容康厚永持续建房(三月初举报时刚做基础,现在已经施工至三层,且持续在施工),明知康厚永属于隔壁村,在我们村的林地上违法建房,还硬帮着对方说在建房所处林地存在权属争议。在2025年6月5日的调解会上,杨铸平甚至扬言:只要我们村村民能签字证明康厚永在建房没占我家林地,镇里就可以发布行政指令,要求相关部门给康厚永补办建房手续。作为镇主要领导,周龙辉及杨铸平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村民在禁止建房区域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建房、未依据审批要求建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组织拆除»,杨铸平同时违反了«中国共 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小条(强迫、唆使他人违纪)。

2、桑梓镇洞沙村康厚永侵占我家林地非法建房,本家人自2025年4月下旬以来数次电话新化县农业农村局进行举报,他们每次都要求本家人找桑梓镇镇政府,说镇政府有能力处理(三月初举报时刚做基础,现在已经施工至三层,且持续在施工)),作为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不依法履职,踢皮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二、桑梓镇镇政府于2025年8月4日针对我的举报内容进行了回复,回复内容如下:

网友:

您好!

您于2025年7月28日反映了《桑梓镇洞沙村民侵占我家林地非法建房》的问题,我镇已收悉,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收到您的反馈后,我镇第一时间组织镇、村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

关于康厚永侵占林地非法建房问题

您反映的该问题部分属实。康厚永(康忠南儿子)属老房翻新,符合一户一宅建房条件,其建房时挖除部分林地属实。您妻子游某红向工作人员提供了2份证明材料:《自留山底册》《土地承包经营权兑换协议》。2份证明材料均存在一定的争议问题,《自留山底册》四抵涉及相邻两个村(硐沙村、金桥村),界线缺少相邻方硐沙村签字认可;《土地承包经营权兑换协议》签订于2010年2月16日,您父亲谢林全用0.1亩土地兑换金桥村(原为鸿圣店村)曹斌三2亩山林(土地权属争议地所在山林),且曹斌三因该山林地同康忠南户多年前曾发生过较大争执冲突,存在将矛盾当事方转移至另一方可能。2025年6月10日,桑梓镇人民政府依据1992年5月4日《新化县土地权属界线认定书》,组织司法所、鹧鸪群工办、金桥及硐沙村支两委开展核查,特别邀请当年参与土地权属界线认定的国土员李辉焕到场,结合现场核查,认定康厚永新宅基地所占用林地非您家所有,权属清晰无争议。但康厚永及旁边康中华闲置宅基地均存在挖毁山林的事实。

2025年6月27日,针对康忠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非法毁损林地的问题,新化县林业局已对康忠南(康厚永父亲)作出行政处罚(新林罚决字〔2025〕132号),认定其擅自改变林地用途0.0045公顷、非法损毁林地0.0199公顷,处罚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6个月内恢复植被、罚款1482元,目前罚款已缴纳。

相关部门履职及协调处理情况

2025年初,康厚永向镇宅基地审批办提出建房申请,经工作人员核查确认康厚永属硐沙村村级集体经济成员、符合一户一宅原则。镇村工作人员现场察看后同意其原地建房,后因您方反映康厚永建房过程中有占用部分林地建房,且存在林地权属争议问题,镇宅基地审批办即停止办理建房审批手续。停办建房审批手续后,康厚永擅自建房施工,镇执法大队于2025年3月25日向康厚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4月17日桑梓自然资源所下达《告知书》(康厚永拒收),4月17日、25日执法大队两次现场执法,要求其在纠纷未调处、手续不完善前停止施工。自信访事项发生以来,桑梓镇多次组织调解:4月17日、25日镇相关部门现场协调。新化县农业农村局于4月20日派出执法大队现场查看康厚永建房情况,4月23日县林业局执法大队开展现场核查工作后发现建房户存在破坏林业行为。5月19日、28日时任镇人大主席杨铸平组织调解。6月5日镇工作人员联合县多部门、两村村干部调解。6月10日时任镇人大主席杨铸平组织镇自然资源所、村干部现场调解。7月3日镇党委专职副书记杨铸平调度综治办、自然资源所、司法所、金桥村及硐沙村村支两委等部门明确责任,积极推动矛盾化解。7月3日镇工作人员再次向您妻子进行政策解释与思想工作,并要求其通知您回家共同开展调处工作。7月23日上午,镇党委专职副书记杨铸平、政法委员谭周斌再次现场调查处理,但您方拒绝参与处理。因您在武汉工作,虽镇村干部、建房方及邻居多次通过电话、微信方式邀请您返乡调处,但您不愿意返乡参加协调工作。工作人员曾计划前往您工作地协调处理,但因您拒不接电话、拒见面而未成行,导致现场调解无法正常开展。

下一步我镇将成立专项工作组依法依规开展后续处理工作。待行政处罚完全履行后,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程序为康厚永办理并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明确镇执法大队和村支两委定期现场巡查,确保康厚永按审批要求再次施工。

考虑到您方矛盾涉及的周边住户中,仅2户属于金桥村,其余均为硐沙村村民且多为康姓。为保障您后续回乡建房及生活时减少邻里矛盾,本事件已明确工作方向为尽量避免拆除房屋,以补全手续、规范建房手续办理为主要方向,以和平沟通、和解的方式推进,避免引发更多纠纷,镇村干部也将全程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持续向您进行政策解释,争取尽快获得您方的支持。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桑梓镇人民政府

2025年8月4日

针对上述回复内容,新化县网信办根本没有问我对这些回复的意见,没有对上述回复内容核实,例如:回复中提到自留山底册没有邻村签名,存在争议,网信办没有咨询国土部门意见,难道真的需要邻村签名吗?还有:回复中提到土地兑换协议中0.1亩换2亩,这难道也影响土地兑换协议的有效性吗?更为甚者,回复中说根据1992年5月4日《新化县土地权属界限认定书》,召集多方参与认定对方没有侵占我家林地,镇政府连法律法规都搞错了,林地权属争议的处理法律依据是1998年8月25日实施的《湖南省林业,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而不是那个认定书,同样,处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有权处理林地权属争议的是县人民政府,镇政府无权处理林地权属纠纷。另外,镇国土所在6月5日的调解会上明确告知镇政府,非法新建房侵占我家林地79平方,镇政府竟然在回复中说没占我家林地。

三、我举报的是两家单位,农业农村局根本就没有回复,在这样的情况下,新化县网信办竟然认定这个案办结了。

四、诉求:

1、要求网信办撤销办结状态,重新恢复办理。

2、介于桑梓镇镇政府如此处理不公,我要求网信办将此事提级至县人民政府直接处理,桑梓镇镇政府回避。

投诉反馈,及时掌握

已办理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2.未经授权,本平台案例禁止任何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 新化县桑梓镇 2025-08-22 17:27:27

    网友:
    您好!
    您于2025年8月8日在湘问 投诉直通车发布了《新化县镇政府虚假回复,并违规结案》的留言,我镇接到反馈后,我镇高度重视,第一时间组织镇村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处理。
    现就核心事项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及《湖南省林业、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8年实施)相关规定回复如下:
    一、土地权属争议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明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个人之间的争议可由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同时,《湖南省林业、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进一步规定,林地权属争议处理需遵循“尊重历史、注重现实”原则,跨村域的林地争议通常由县级人民政府处理,乡级人民政府可参与前期协调。针对您提及的林地权属问题,我镇已按法定程序组织初步核查,若您对核查结果有不同意见,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我们将积极配合相关工作。
    二、农村建房审批与监管方面
    依据《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农村村民建房需符合“一户一宅”原则,经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建设。康厚永虽曾提出建房申请,但因存在权属争议,我镇已暂停其审批手续办理,这一做法符合“未经批准不得建房”的要求。
    同时,该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未经审批擅自建房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责令改正。针对康厚永在审批暂停后仍施工的情况,我镇执法部门已依法采取下达文书、现场执法等措施,履行了监管职责。
    三、林地保护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禁止擅自在耕地上(含林地)从事建房等破坏种植条件的行为。《湖南省林业、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也明确规定,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林地现状。对于康厚永建房涉及的林地毁损问题,相关部门已依法作出处理,责令其整改并处罚款,符合法律中“谁破坏、谁负责恢复”的原则。
    四、争议解决的沟通呼吁
    《湖南省林业、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处理林地权属争议必须“查清争议事实”,这需要您的参与和配合。我镇始终希望通过协商调解化解矛盾,此前多次尝试与您沟通,无奈未能顺利推进。
    在此,我们再次诚恳邀请您回乡面对面交流,或通过电话等方式与我们联系,共同心平气和地处理问题。我们会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力求让事情得到妥善解决。
    感谢您的关注与理解。
    桑梓镇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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