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8-07
涉及单位:广西省桂林市临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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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确凿却遭包庇】临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陈某“变脸”神操作,看霉变橙子维权路被“地方保护”围堵……
本人于2025年5月10日在淘宝平台“小桥果园”(位于广西桂林市临桂区)购买了一箱橙子。收货时即发现橙子存在肉眼可见的严重霉变。商家在平台沟通中已明确承认霉变事实(附聊天截图)。本人立即向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购平台所在地)投诉举报。余杭区市监局经核查,确认事实,于5月26日正式将情况移送至桂林市临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移送编号:余市监网监察移〔2025〕J-32467号)。
本以为有了异地监管部门的权威认定和清晰证据,临桂区市监局会依法查处。然而,该局工作人员陈某的“神操作”和最终回复,却让“证据确凿”变成了“查无此事”,将“依法维权”打成了“无理取闹”,上演了一出赤裸裸的地方保护主义闹剧。
一、 铁证如山,临桂区市监局陈某亲口承认却出尔反尔
1. 商家自认霉变:淘宝沟通记录清晰显示商家承认橙子存在问题。
2. 消费者提供照片: 本人收货时拍摄了霉变橙子的清晰照片。
3. 杭州余杭市监局正式移送: 作为具有管辖权的监管部门,已认定违法线索并移送。
4. 临桂区市监局陈某亲口确认“发货前霉变”: 在2025年6月18日至20日的多次电话沟通中(本人有录音为证),陈某明确向本人表示:经他们调查核实,橙子是在“发货前就已经发霉了”,并非运输途中造成的! 这是最关键的、来自监管者自身的调查结论。
然而,临桂区市监局在2025年7月29日的书面回复中(见附件),却公然宣称:
“您所购橙子有2个表皮上存在5毫米霉斑... 认为霉菌已扩散整箱,整箱的橙子即不能食用,没有这个法律规定。”
“没有一两个橙子表皮有霉斑,整箱橙子即马上‘霉变’、‘腐烂变质’的科学依据”。
“该网店暂且未被发现违反《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的行为”。
“涉嫌违法行为不存在,证据不足”。
试问临桂区市监局:
陈某在电话中确认的“发货前霉变”事实,是否代表贵局调查结论?如果是,为何书面回复矢口否认?这是否构成隐瞒证据、伪造结论?
四项指向明确的证据(商家承认、照片、移送函、陈某自认),如何被贵局认定为“证据不足”?贵局认定“无违法”的证据又是什么?为何不敢出示?
贵局在商家处抽检的橙子(非涉案批次),怎能用来否定本案中确凿的霉变事实?这是否是典型的“指鹿为马”?
二、 陈某滥用职权,存在包庇行为
更令人愤慨的是陈某在沟通过程中的言行:
以情代法,道德绑架:陈某多次以“商家是农民家庭困难”、“为了和谐社会”等理由,要求本人放弃《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明确规定的“退一赔十”(最低1000元)的法定赔偿。这是公职人员对违法行为的公然包庇,是对消费者法定权益的践踏!
拒不处理拖延退款: 陈潜已知晓商家早已收到退货却拖延不退货款和运费(此行为本身已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未采取任何措施责令商家履行义务。
歪曲常识,误导公众: 回复中声称“生鲜运输个别霉变正常”、“坏几个赔几个”是行业做法。这是对《食品安全法》的严重曲解!法律明确规定禁止销售“霉变”、“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从未豁免“生鲜农产品”或“少量霉变”!霉变食品对健康的危害(如黄曲霉素致癌)是科学共识,整箱中部分霉变足以导致霉菌孢子污染其他水果,存在重大安全风险。这种“霉变正常论”暴露了陈某及其单位食品安全常识的匮乏和监管意识的缺失。(请参考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营养科张克明主任观点)。
程序误导:该商家并非企业,无法通过全国12315投诉举报。在针对消费者信访答复不服的情况下,错误引导本人去走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非《信访条例》规定的复查复核程序,显示其对基本行政程序的无知或故意刁难。
三、 地方保护主义作祟,监管失职是根源
临桂区市监局对“小桥果园”的偏袒到了匪夷所思的地步:
选择性执法:对本地商家(虽依法免登记)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甚至主动为其开脱(强调其农民身份、自产自销、平台已要求声明等无关信息)。
双重标准:对外省消费者提供的铁证百般挑剔、无理否认;对商家毫无根据的辩称(如“没必要专门卖你2个发霉橙子”)却轻易采信。
根源在于思想:陈某及临桂区市监局部分人员缺乏基本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意识,地方保护思想根深蒂固,对当地通过网络跨地域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行为疏于监管甚至纵容,这才是导致消费者权益屡受侵害的根本原因!该商家的问题绝非个例,监管者的“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包庇,才是助长违法、损害全国消费者利益的最恶劣行径!
四、 诉求:恳请媒体曝光监督
在向广西12345、广西信访办等部门投诉举报后,现恳请“湘问投诉直通车”为民发声,曝光桂林市临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陈某的以下问题:
1. 公然包庇违法:在铁证面前(尤其是本局工作人员陈某亲口确认的事实),拒不承认商家销售霉变食品的违法行为。
2. 严重失职渎职:陈某存在故意歪曲事实、隐瞒证据(电话确认内容)、滥用职权(以情代法要求放弃赔偿)、适用法律错误(霉变正常论)、拒不处理拖延退款、程序误导等行为。
3. 地方保护主义:对本地违法商家无原则偏袒,对外省消费者维权设置重重障碍。
4. 拒不纠正错误: 对上级转办和消费者申诉置之不理。
本人诉求不变:
1. 责令临桂区市监局依法立案查处“小桥果园”销售霉变食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
2. 责令商家立即退还货款29.8元及运费,并依法赔偿1000元。
3. 严肃追究临桂区市监局工作人员陈某及其他相关责任人的失职渎职、包庇违法行为,给予相应政务处分并公开通报。
4. 要求临桂区市监局就其前后矛盾、错误百出的回复以及陈某的不当言行公开道歉!
我们相信,在法治社会,证据和法律不应被地方保护主义的阴影所笼罩!恳请媒体发挥监督力量,揭露真相,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食品安全法律的尊严!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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