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8-07
涉及单位:桂东县法院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桂东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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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问:桂东县法院法官,你们采纳认定“衡阳欣景建设有限公司”说法,是发包人“故意阻止现场管理人员与监理单位组织验收,致使项目工程验收工作不能正常开展”,请问你们“衡阳欣景公司”提供了什么证据证明发包人故意阻止验收?提供了什么竣工验收资料证据证明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发包人不组织验收?欣景公司提供了下列资料证据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1条规定
1.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
2.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所有施工图纸和合同要求的工作内容均已施工完毕,包括土建、安装、装饰装修等所有分部、分项工程。
3.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工程技术档案、地质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及审查意见、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技术核定单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日志、测量记录、材料设备合格证明及进场检验复试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试验检测报告、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记录等。
4. 质量保证资料: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的检验报告等。
5. 勘察单位: 对地基基础部分出具质量检查报告。
6.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及施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出具质量检查报告。
7.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竣工验收,并承诺工程质量合格。
8.监理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并明确是否合格。
9.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施工方未完工,质量不达标就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这是国家法律法规硬性规定,你们的采纳认定是不是故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事实,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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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网友:
您好!
您反映关于“十问桂东县法官”相关问题情况已收悉,桂东县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专项工作组进行核查。经查,您所反映的问题涉及“衡阳市欣景建设有限公司与郴州沁春园休闲养老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是案件审理及执行经过。一审情况,原告(反诉被告)衡阳市欣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景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郴州市沁春园休闲养老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沁春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桂东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沁春园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提起反诉,县人民法院受理并合并审理。县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2023年5月欣景公司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工程面积测绘及工程造价鉴定,沁春园公司申请工程质量等鉴定,县人民法院依法准予,后欣景公司撤回工程面积测绘鉴定申请,沁春园公司撤回全部鉴定申请。根据案件鉴定和审理需要,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19日、8月16日、12月13日三次召开庭前会议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及明确诉请等事项。2023年12月21日鉴定机构作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并于当月月底送达给各方当事人。2024年1月18日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议庭合议后,认为该案重大、疑难、复杂,于2024年2月27日提交审委会讨论,后于2024年4月2日宣判。一审宣判后,沁春园公司与欣景公司均对判决不服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情况,二审法院于2024年5月14日立案,案号(2024)湘10民终1216号,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于2024年10月8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是执行情况。判决生效后,欣景公司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对沁春园公司强制执行,该执行案件已于2025年1月3日立案,沁春园公司亦于2025年3月17日申请对欣景公司强制执行(判决第三项),目前,案件正在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经查控,沁春园公司除去公寓房产外未发现其他财产。就该案执行,县人民法院先后于3月31日、4月8日组织双方协商,争取达成执行和解,沁春园公司明确表示没有现金履行能力,未能达成和解。
三是申请再审情况。沁春园公司已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于2025年3月26日立案审查其再审申请。2025年5月19日,省高院裁定驳回沁春园公司的再审申请。
四是案件核查情况。县人民法院成立了核查办理工作小组,通过向该案合议庭成员、立案法官核实相关情况,实地查看涉案工程项目工地,并向沁春园公司股东谢某核实了解情况开展核实工作。核查情况如下:
1.实体处理方面:县人民法院对于本案在实体处理方面按照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认真审查认定了证据,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案件实体依法作出处理。后双方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均提起上诉,二审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沁春园公司不服两审判决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法经审查裁定驳回沁春园公司的再审申请。
2.办案程序方面:该案从立案到判决均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县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召开了三次庭前会议、依法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组织现场勘验,案件经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并经县人民法院审委会讨论决定后作出判决。
3.办案人员作风方面:此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及参与讨论的审判委员会委员与当事人、代理人均无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关系,亦未与当事人、代理人进行非工作及不正当接触和交往,本案办理不存在法院包庇、偏袒情况,也没有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情况。
五是接访答疑情况。沁春园公司对两审判决表达不满之后,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与沁春园公司股东谢某通了电话,告知其现判决已生效,如果对判决不服可以依法维权申请再审。郴州中院已完成该案全面核查,经核查认为该案两审实体、程序均合法。郴州中院民二庭和立案信访局于2025年1月16日接待了沁春园公司股东谢某,引导其向省法院申请再审。2025年3月6日,中院组织信访接待会,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见证下县人民法院及中院工作人员对沁春园公司谢某进行了接访,就法院判决向其详细释法析理,并引导其通过执行和解、申请再审等合法途径维权。2025年6月11日,县人民法院专门召开涉诉涉访听证会,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场,听取了沁春园公司的信访诉求,进行了详细回复答疑,并建议沁春园公司可在执行阶段与当事人达成和解,或申请检察机关对该案进行检察监督。
感谢网友对此事的关注与监督!
桂东县人民法院
202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