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8-06
涉及单位: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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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湘0602民初3905号案件判决不公平合理!涉嫌有关系成份在里面。出判决前 刘*律师 法官 助理,主动向我提出要我撤销对刘* 天正的起诉,事情真相是这样的,1. 2019年何*武在微信朋友圈发表优价买卖天正金海岸指标房,收取本人指标费48000元,当时承诺一定操作成功,我说过我不符合资质,他说可以操作 但被他以低价诱导指标费,一直没有上报天正金海岸,6年来我一直追讨无果,打电话不接,何*武明显操作买卖指标房一事违规违法,违反国家相关法律,因承担全部款项退回,和违约金利息赔偿。2.刘*身为天正金海岸财务人员没有按公司规章制度办事,私自伙同何*武及中介欺骗不符合资质的购房人员,私自利用职务私自收取250000元房款,并伪造假章,没有备案的证章 开收据给我,明显违反国家相关法律,应当承担退还250000元房款及利息赔偿。应承担本案所有责任。3.天正金海岸作为公司主体,监管管理不利,应当承担本案连带责任,4.因何*武、刘*违反相关法律,应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5. 案件判决中第三项 要我退还钱给刘*显然不合理。6.案件中明显何*武,刘*,天正金海岸存在重大责任,要我承担6601诉讼费显然不合理, 希望相关单位能够公平公正处理此事,本人将继续上诉至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致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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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关于您诉被告刘某、何某某,第三人岳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某向您退回房款共计250000元;2.判令被告何某某向您退回指标费48000元;3.判令被告刘某向您支付违约金及利息100000元;4.判令被告何某某向您支付违约金及利息20000元;5.岳阳市某某经济适用房项目部承担连带责任;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庭审中,您明确:1.第3项诉讼请求中的违约金及利息以250000为基数、按年利率36%标准,自2019年9月30日计算至2025年5月13日;2.第4项诉讼请求的违约金及利息以4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标准,自2019年9月30日计算至2025年5月13日;3.撤回第5项诉讼请求,不要求某某公司承担本案责任。庭审后,您与刘某协商和解事宜,被告刘某于2025年6月13日向您退款200000元,并于2025年6月15日向您支付90000元。2025年7月14日,您与被告刘某再次协商到法院签订调解协议,但中途因您反悔,最终双方未调解成功。2025年7月22日,刘某向本院提交《情况说明》,表示您同意以调解方式结案,但到法院来了后又反悔不同意签署相关调解协议,故要求收回对您支付的40000元的补偿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您与何某某属于委托合同关系,与某某公司属于预约合同关系。案涉某某经济适用房系政府为解决岳阳楼区破产改制企业无房职工住房困难问题而兴建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其销售对象有严格的资格限制,且申购条件具有严格的审核程序,房屋售价由市物价局核准后确定指导价。您在无购房资格的情形下,企图通过购买指标达到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目的,该行为规避了正常审核程序、违反了相关政策及公序良俗、扰乱了经济适用房管理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该委托合同与预约合同均属无效,您有权主张返还涉案款项。现刘某自愿并已实际代某某公司退款250000元且您不主张某某公司责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故对您再要求被告刘某退款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何某某应退还您指标费48000元。
至于您主张的违约金及利息。因本案交易各方均明知您不具有购房资格,企图通过买卖经济适用房指标达到低价购得经济适用房目的,其行为本身系规避购房政策,交易各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结合各方过错大小,本院酌定刘某代某某公司对您所付预交房款损失承担50%责任,何某某对您所付指标费损失承担50%责任。经计算,自刘某收款日至退款日期间的法定利息为59652.09元,刘某应负担29826.05元,因被告刘某支付的40000元款项与案涉款项性质一致,为一次性解决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故要求您在本案中退还刘某款项10173.95元(40000元-29826.05元)。本院以同样方式计算了何某某应支付您的法定利息,并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双方胜诉比例判决您承担部分诉讼费用,最终作出(2025)湘0602民初39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何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某某退还指标费 48000元;二、被告何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48000元为基数、向原告罗某某支付2019年9月3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50%的违约金及利息(2019年9月30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年利率6%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按年利率3.85%计算),并以原告罗某某主张20000元为限;三、原告罗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回被告刘某10173.95元;四、驳回原告罗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何某某负担969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6601元。
该案宣判后,您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案目前在二审过程中。对于您反映的问题,本院认为,该案一审程序合法,在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所作判决,不存在不合法之处。即使您不服该判决,亦应通过二审程序合理合法解决。
特此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