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8-05
涉及单位:桂东县法院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桂东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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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湖南桂东县,一项中央财政专项拨款1400多万元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自2019.10启动以来深陷诉讼泥潭,因承建商涉嫌虚假诉讼、工程未完工,工程质量不合格等问题,导致工程停滞长达七年未能交付。更令人震惊的是,当地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指故意歪曲事实,违背《建筑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作出不公判决,致使国家重大民生工程沦为“烂尾楼”,巨额财政资金长期闲置,社会影响恶劣。
一、千万资金“沉睡”:民生工程沦为诉讼牺牲品
据悉,该项目系国家支持地方养老服务的重点工程,旨在解决区域养老设施短缺问题。然而自施工起,承建方便以“发包人不组织竣工验收结算为由提起诉讼。经第三方专业鉴定机构鉴定该工程未完工,质量不达标,未整改,完全不符合《建筑法》第61条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但原审法院在审理中无视工程未完工,质量缺陷的事实,错误的采纳认定承建商的虚假陈述和虚假鉴定意见,错误判决项目方支付全部工程款,变相纵容了承建商的虚假诉讼和劣质工程。
二、司法不公疑云:判决书严重违背了事实和法律,违背了合同约定,根据《民法典》第799条及《建筑法》第74条,工程未完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而原判决书却要求项目方按全部完工工程和质量合格工程来支付全部工程款项,这个判决明显与法律相抵触。更有多名知情人士反映,承建商在诉讼中涉嫌伪造工程进度证据,伪造鉴定材料,伪造结算报告等,而法院未予实质审查,错误认定采纳。
三、七年损失触目惊心:三重责任亟待厘清
1. 不良企业涉嫌虚假诉讼,承建商或面临虚假诉讼罪《刑法》307条之一,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137条)的刑事追责,同时需承担修复、赔偿等民事责任。
2. 司法责任不可回避
若查实法官故意枉法裁判,应依《刑法》第399条追究徇私枉法责任,上级法院需立即启动再审纠错。
七年等待,让急需康养的老人望楼兴叹;近亿元资金闲置,造成公共资源的巨大浪费,给桂东县的财政收入造成巨大的损失,给桂东县的投资环境和营商环境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更给桂东县的康养产业的发展带来巨大的影响。国家专项资金的严肃性不容践踏,司法公信力不容玷污。该事件最终由谁担责?
强烈呼吁纪委监委介入调查,还原真相,还司法公平正义,还桂东县优良的投资营商环境,还投资商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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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网友:
您好!
您反映关于“欣景公司与沁春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情况已收悉,桂东县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县人民法院成立了核查办理工作小组,通过向该案合议庭成员、立案法官核实相关情况,实地查看涉案工程项目工地,并向沁春园公司股东谢某核实了解情况开展核实工作。
一是实体处理方面,县人民法院对于本案在实体处理方面按照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认真审查认定了证据,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案件实体依法作出处理后,双方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均提起上诉,二审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沁春园公司不服两审判决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法经审查裁定驳回沁春园公司的再审申请。
二是办案程序方面,该案从立案到判决均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县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召开了三次庭前会议、依法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组织现场勘验,案件经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并经县人民法院审委会讨论决定后作出判决。
三是办案人员作风方面,此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及参与讨论的审判委员会委员与当事人、代理人均无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关系,亦未与当事人、代理人进行非工作及不正当接触和交往,本案办理不存在法院包庇、偏袒情况,也没有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情况。
沁春园公司对两审判决表达不满之后,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与沁春园公司股东谢某通了电话,告知其现判决已生效,如果对判决不服可以依法维权申请再审。郴州中院已完成该案全面核查,经核查认为该案两审实体、程序均合法。郴州中院民二庭和立案信访局于2025年1月16日接待了沁春园公司股东谢某,引导其向省法院申请再审。2025年3月6日,中院组织信访接待会,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见证下县人民法院及中院工作人员对沁春园公司谢某进行了接访,就法院判决向其详细释法析理,并引导其通过执行和解、申请再审等合法途径维权。2025年6月11日,县人民法院专门召开涉诉涉访听证会,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场,听取了沁春园公司的信访诉求,进行了详细回复答疑,并建议沁春园公司可在执行阶段与当事人达成和解,或申请检察机关对该案进行检察监督。
感谢网友对此事的关注与监督!
桂东县人民法院
2025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