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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监督(2024)湘05 民终2692号裁定

时间:2025-08-05

涉及单位:邵阳市法院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市本级

监督请求:

1、(2024)湘05 民终2692号判决,违反《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未调取关联证据,违反《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基本事实未查,违反《拍卖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民法典》第五百条,违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第八十六条提供虚假材料,违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七条未阐明采纳违法证据的理由,因此一审二审裁定涉及程序违法和事实认定违法。申请人不服一审(2024)湘0582民初2607号案判决、二审(2024)湘05 民终2692号案判决、再审(2024)湘民申7723号案裁定,依法向邵阳市人大申请监督。

2、(2024)湘0582民初2607号案裁定,涉及申请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已证明此合同无效。因此请求撤销一审(2024)湘0582民初2607号案,二审(2024)湘05 民终2692号案,再审(2024)湘民申7723号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七条;(四)申请检察抗诉或检察建议。

事实与理由:

1、详情简述,申请人2023年7月21日,通过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593622元竞买到邵东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大楼和食堂七年租赁使用权。申请人5个工作日内支付被申请人610万元装修押金和房屋租赁金,2023年9月20日申请人已装修完工,被申请人不移交食堂锁匙,拒绝依据【邵南资评字[2021]第068号《评估报告》】第十一条第3点载明“经政府决定,邵东残疾人康复中心和食堂拟整体对外出租”《评估报告》第15页特别说明再次证明食堂和康复大楼是整体出租。被申请人拒绝退回装修押金,被申请人拒绝依照合同约定发证协助申请人开展残疾人康复项目,后来又把申请人已支付租金的食堂,免费送给第三方使用而引起民事诉讼。重点一二审法院没有采信《评估报告基本信息》和《政府会议决议》造就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邵阳市法院不如实记录庭审笔录问政已经回复证实)

2、邵东市人民政府的常务会议2020年第十四次和2022年8月29日,唐志军同志签字意见作出的行政决议和主管部门残联会议决议。必须依据【邵南资评字[2021]第068号《评估报告》】为法律依据做出的政府行政决议,再经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备案。《评估报告》结论第4页第2款本次评估范围是食堂和康复大楼,因此食堂和康复大楼合计总价373622元/年真实合法有效,合计总价格包涵食堂的起拍价35469 元/年和残疾人康复大楼的起拍价 338153.76 元/年。依据《残联会议决议第2页》和《评估报告第3页和第5页》再次证明373622元/年的租赁价是食堂和康复大楼的起拍价。此决议是邵东市政府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第六条规定必须做出的定价依据。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第八十六条交易相关各方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第五十三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资产评估机构违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弄虚作假,造成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根据失实的程度,责令限期改正或重新进行评估。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调整评估价的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追究刑事责任‌。上述法条已经明确禁止改变食堂和康复大楼的起拍价。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黄雁法官采信当事人随意,更改变国有资产拍卖价应当提供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七条法官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采纳被申请人改变国有资产拍卖价的理由。

3、根据《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料、护理、膳食、等特殊设施设备等,因此食堂是开展残疾康复必要条件之一。没有食堂已经改变《残疾人康复大楼七年租赁使用权,转让合同》合同目的,同时也改变拍卖价格。一审(2024)湘0582民初2607号判令,二审(2024)湘05 民终2692号判令,已证明申请人无法实现合同目,因此证明此合同无效。被申请人隐瞒食堂没有资质已经违反《消防法》第五十八条,明确指出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进行招标和使用。但被申请人明知故犯滥用职权,免费送给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造成国有资产权益流失并造就安全隐患。

4、根据《邵东市残疾人康复大楼七年租赁使用权,转让合同书》约定,“第2面第四点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竞卖公示及相关约定,邵东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大楼限于残疾人康复使用,提高我市残疾人康复水平。第五点违约责任,标点物使用不当则视违约”。根据《民法典》规定的合同履行原则包括平等、协作、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都有履行合同的义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同的约定,第五点违约责任,标点物使用不当则视违约。(注意)被申请人不发证,就涉及申请人违反标点物使用不当则视违约的强制规定。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 号)第二十一条,已对专项资金做出行政规定。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和第七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而且《竞买须知》第五点,特别说明做出了明确规定,标的物用于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反之就涉及被申请人故意强制约定申请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强制规定,已经违背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涉及合同无效或欺诈。根据《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邵东市法院驳回上述事实涉及程序违法和事实违法。

5、一审判决书本院认为第10面7-9句采信隐瞒的证据《残疾人康复中心大楼七年租赁使用权汇总信息表》,违反《拍卖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拍卖前,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来源和瑕疵。被申请人并没有特别说明,告知竞买人食堂没有《消防验收合格证》不能投入使用,因此不属于此次招租范围。因此被申请人隐瞒重要信息已经违背《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一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故意隐瞒重要信息,这可以被认定为欺诈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采纳违法证据的理由。

6、《邵东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大楼七年租赁使用权信息汇总表》从未进入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发布的招标信息中,从未公示过,但可以证明康复中心大楼面积是4025.64平方米,年租单价84元每平米,评估价338153.76元;食堂面积为492.62平方米,年租单价72元平方米,年租价35469元,合计373622元,与【邵南资评字[2021]第068号《评估报告》】第3页和第5页内容一致,符合《竟买须知》第1页,第三点标的物基本情况价格相同,时间与日期相同,也符合一年租赁使用权的起拍价与残联党委会会议决议相同。《竞买须知》第2页,第五条得知前栋托养中心大楼是2020已经招标并没涉及食堂使用权,因此证明被申请人滥用职权违法分配国有资产使用权。

7、一审法院黄雁法官没有按开庭程序,应申请人的申请要求和庭审规定调出2020年第十四次邵东市政府常务会行政决议和2022年8月29日唐志军签字的意见等关联性证据,已经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控制证据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证据,法院可以认为当事人举证内容为真实。

8、一审判决书本院认为第10面4-7句,采信“本院认为资产评估报告中所述的标的房地产面积仅供参考,均以现场移交实物为准,原告不得提出异议”。一审判决本院认为第10页第11-13句“再者在《资产评估报告书》上载明了本次评估的目的只是为了拟整体对外出租的邵东残疾人康中心办公楼和食堂的年起租价格提供参考依据”。一审二审法院都认定需要移交的标的物面积不确定仅供参考,证明所移交的标的物面积数据不准确,因此不能作为事实的裁定依据。此合同价格是经过第三方评估,数据真实、准确、合法有效,一审二审法院故意回避康复大楼和食堂的评估价。违背《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 ,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法官采信当事人随意更改国有资产的起拍价应当提供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采纳仅供参考的数据的理由。

9、一审判决本院认为第10面第1-9句“本案中最终确定原、被告权利与义务的应是双方于2023年8月2日签字、盖章、捺印的《邵东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大楼七年租赁使用权转让合同书》该合同书明确载明本合同租赁转让的资产为邵东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大楼七年租赁使用权,资产评估报告中所述的标的房地产面积仅供参考”根据2023年8月2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电话信息已经做出了证明,申请人不同意被申请人此分配方案。并且2023年8月23日被申人已经在红网问政做出答复,被申请人单方做出的移交是不具备合同的平等性原则。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二十三条 “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的规定,签订的格式合同也不能对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10、竞卖须知公布三张图是根据2022年8月29日在255办公室党委会会议纪要出具,由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三栋大楼的图片分开公布第一栋是残疾人托养中2022年已经招租,第二栋是残疾人康复大楼,第三栋是附属食堂。根据《资产评估报告》第十一条第3点载明“经政府决定,邵东残疾人康复中心和食堂拟整体对外出租”。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错误。一二审法院支持被申请人可以随意改变拍卖价,造就起拍价失真,已经违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违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一二审法院没有法律依据就认为被申请人可以改变起拍价造,已经违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被申请人的食堂没有资质启用招租程序,已经违背《消防法》第五十八条不能投入使用;被申请人隐瞒竞卖标的物重要信息,已经违背《拍卖法》第二十七条和《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邵东市法院黄雁采信违背《拍卖法》的证据做出判令,已经构成故意帮助伪造证据。一审法官违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造就证据链丢失。被申请人违背邵东市人民政府残疾人联合会的党常委会议决议拒绝移交标的物食堂,被申请人违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拒绝开展残疾人康复项目,被申请人拒绝履行合同强制性约定涉及合同欺诈。黄雁法官驳回租赁合同真实存在的事实,根据《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涉及程序违法和事实违法。(2024)湘0582民初2607号案和(2024)湘05 民终2692号判令,已证明申请人无法实现合同目,因此应判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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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邵阳中院 2025-12-04 11:43:09

    网友:
    您好!
    您所反映的周丁虎与邵东市残疾人联合会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您已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并被依法驳回。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关心与监督!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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