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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认罪认罚

时间:2025-08-05

涉及单位: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根据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刘琼的指控,案件当事人何力伟未及时减速,控制车距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违法行为,而何力伟始终坚持自己的驾驶行为没有触犯交通法规,多次劝说认罪认罚无果后,何力伟被起诉并被定罪。

湘潭高速交警及湘潭法院查明,2021年2月22日10:18许,案件当事人邓拾根驾驶车辆在上海至昆明高速公路湖南湘潭路段约1070 k m处,在遇前方道路拥堵,看到前方各路车辆都开着危险双闪警示灯减速行驶,后车何力伟正按101~102km /H的法定车速在快车道内行驶的情况下,开启左转向灯,从何力伟前方约40米处,由行车道向快车道变更车道,1秒后关闭车后所有灯光,2秒后完全并入快速道,并入快车道后2秒亮刹车灯,亮刹车灯后3秒在快车道内追尾刚停的前车刘某某,不到1秒被后车何力伟追尾,造成何力伟车上父死妻伤悲惨事故的发现。

何力伟认为邓拾根变道前,其驾驶行为完全合法,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78条及第80条,左侧车辆最低车速为100km /H,并与前车保持至少100米以上跟离之规定。左侧车道的车辆在没有看到需要减速的特殊情况下(如堵车、事故、发现危险信号),车速不得低于100km /H,与同车道前车距离不得小于100米。事故录像视频中,邓拾根开始变道的前1秒,何力伟明显看不到需要减速的特殊情况,车速不得低于100km/H(鉴定为101~102Km/H),目测与前车刘某某的距离约110米,驾驶行为完全合法。

邓拾根开始变道至事故发生,何力伟的驾驶行为也没触犯交通法规,理由如下。

1.公诉人刘琼认为,何力伟看到邓拾根开始变道就应立马减速。然而何力伟没有立马减速不违法。

首先法律对变道车与所借车道车辆的权利义务有明确规定。根据《条例》第44条及

其次邓拾根在何力伟前方同向同速近距离变道,及没有开启危险警示灯的违法过错行为,是导致何力伟没有减速的根本原因。从视频录像中看,刘某某在远处刚亮灯警示何力伟注意危险,邓拾根就在近处与何力伟几乎同速开始变道,这就立马将何力伟视线和注意力从关注刘某某,转移至集中关注邓拾根,而此时两车几乎同速,速度一样的两车就处于相对静止状态,此时的邓拾根在何力伟眼中几乎就是静止的,相对禁止自然感到安全。在邓拾根没有开启危险信号灯警示的情况下,何力伟凭直觉就感到安全,这就将何力伟的直觉,从刚注意危险立马转移到感到安全,感到安全自然不会减速。

2、公诉人认为邓拾根开始变道,何力伟就应控制车距,以确保行车间距的安全。然而何力伟此时没有负责行车间距安全的法定责任和义务,此时前方行车间距安全必须由邓拾根负责。根据《条例》第44条及《办法》第25条变更车道不得影响正常行驶之规定,变道车就不得破坏最短安全行车间距,这就规定了破坏最短安全行车间距后的修复责任。根据这一规定,邓拾根变道将何力伟前方约110米安全行车间距,破坏切成只剩40余米的危险行车间距后,邓拾根就必须将何力伟前方的危险行车间距,修复成至少100米长的安全行车间距,因此何力伟前方行车间距的安全,在未达到最短的100米安全行车间距长度前,必须由邓拾根负责,而不是由何力伟自己负责

综上所述,何力伟在邓拾根变道之前的驾驶行为完全合法,从邓拾根开始变道致事故发生,何力伟没有减速避让邓拾根、及负责自身前方行车间距安全的法定责任,因此公诉人的指控不能成立。

该案2025年7月15日下午,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在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没有对外直播,也没对外公布案情,也不准何力伟方录音录,会上也不允许何力伟家属发言,事后也不允许何力伟方复印听证笔录,怀疑司法系统内部互相包庇暗箱操作,因此在此公布案情,以供公众知晓。该案关键是,邓拾根开始变道,何力伟有没有减速避让的法定责任和义务?邓拾根变道严重破坏何力伟前方行车间距的安全后,何力伟前方行车间距的安全到底由谁负责?希望雨湖区人民检察院对外向社会公布案情。同时希望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关注此事后续进展。

(钟祥市、济源市都有变道全责的官方抖音宣传片,抖音平台上可搜到,何力伟方也可提供,而湘潭却变道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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