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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检察监督,何以取得人民的信赖

时间:2025-08-04

涉及单位: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地区: 湖南省,省本级,省本级

彭某、曾某、陈某因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一案,于2024年3月11日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监督案号为:湘检控民执受(2024)4号。该院至2025年7月11日才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历时16个月。

彭某、曾某、陈某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的事由是:2014年2月,宾某向彭某、曾某、陈某等人借款420万元用于某公司的房产开发,某公司为宾某的借款提供担保,其借款全部用于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2016年3月24日,浏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浏民初字第05392号民事判决,限宾某于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偿还全部借款的本金和利息,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某公司为宾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宾某和某公司玩起了卸磨杀驴的非诚信伎俩,为逃避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宾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自居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5万元。在民事执行过程中,浏阳法院、长沙中院、湖南高院均以宾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刑,宾某与彭某、曾某、陈某之间不是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为由,在执行中不能支持利息。但浏阳法院、长沙中院、湖南高院在对宾某与其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民事判决中,却都支持了出借人的借款利息及罚息。可见,浏阳法院、长沙中院和湖南高院不支持彭某、曾某、陈某借款利息的执行裁定,是属于以执代审、帮助宾某、某公司抵赖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错误执行裁定,严重损害了民事判决书的公信权威、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迫于当事人对湖南高院执行裁定不服的救济途径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的规定,彭某、曾某、陈某只能依赖于湖南省检察院向湖南高院提出检察建议,以求达到撤销其错误执行裁定的目的。

根据浏阳法院、长沙中院、湖南高院民事判决均支持了宾某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他人的利息和罚息,足以证明,浏阳法院、长沙中院、湖南高院不支持彭某、曾某、陈某借款的借款利息的执行裁定显然是错误的。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规定的审查期限内,秉公建议湖南高院纠正其错误的执行裁定。非常遗撼的是: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在拖延了16个月后才作出不支持检察监督申请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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