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8-04
涉及单位:桂东县法院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桂东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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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桂东:桂东县法院法官,你们凭哪条法律法规?哪条合同约定?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衡阳欣景建设公司”承建的工程按合同、施工图完成工程量,质量不达标来判决发包人按全部完工工程、质量合格工程支付全部工程款项???
国家《建筑法》法律法规对工程结算明确规定:
1,工程质量合格(事实是施工方工程质量不合格显而易见)。
2,符合合同约定条件,完成合同约定和施工图纸的所有内容。(事实是施工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量)。
3,完成工程竣工验收(事实是施工方工程未完工、质量不达标,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4,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事实是施工方无任何竣工合规资料,全是自编自造虚假结算资料)。
5,双方对结算金额无异议(事实是施工方没有提供决算资料,双方根本没有对审)。
你们这个判决是不是故意无视国家法律法规,违背合同约定,明显的事实故意歪曲,你们的这个行为是不是知法犯法?
呼吁纪委监委介入调查,严惩破坏司法公正的幕后黑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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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网友:
您好!
您反映关于“欣景公司与沁春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情况已收悉,桂东县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县人民法院成立了核查办理工作小组,通过向该案合议庭成员、立案法官核实相关情况,实地查看涉案工程项目工地,并向沁春园公司股东谢某核实了解情况开展核实工作。
一是实体处理方面,县人民法院对于本案在实体处理方面按照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认真审查认定了证据,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案件实体依法作出处理后,双方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均提起上诉,二审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沁春园公司不服两审判决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法经审查裁定驳回沁春园公司的再审申请。
二是办案程序方面,该案从立案到判决均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县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召开了三次庭前会议、依法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组织现场勘验,案件经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并经县人民法院审委会讨论决定后作出判决。
三是办案人员作风方面,此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及参与讨论的审判委员会委员与当事人、代理人均无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关系,亦未与当事人、代理人进行非工作及不正当接触和交往,本案办理不存在法院包庇、偏袒情况,也没有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情况。
沁春园公司对两审判决表达不满之后,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与沁春园公司股东谢某通了电话,告知其现判决已生效,如果对判决不服可以依法维权申请再审。郴州中院已完成该案全面核查,经核查认为该案两审实体、程序均合法。郴州中院民二庭和立案信访局于2025年1月16日接待了沁春园公司股东谢某,引导其向省法院申请再审。2025年3月6日,中院组织信访接待会,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见证下县人民法院及中院工作人员对沁春园公司谢某进行了接访,就法院判决向其详细释法析理,并引导其通过执行和解、申请再审等合法途径维权。2025年6月11日,县人民法院专门召开涉诉涉访听证会,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场,听取了沁春园公司的信访诉求,进行了详细回复答疑,并建议沁春园公司可在执行阶段与当事人达成和解,或申请检察机关对该案进行检察监督。
感谢网友对此事的关注与监督!
桂东县人民法院
2025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