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8-03
涉及单位:双峰县金开街道办事处
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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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峰县人民政府:
因不服双峰县金开街道办事处的金信处字(2025)017号关于贺玉龙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本人按程序和规定于2025年7月1日上午通过邮政快递向双峰县人民政府王文红县长递交了复议申请,至今没有收到双峰县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
双峰县金开街道大埠村大西组2020年和2024年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时否认本人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剥夺我的土地征收补偿资格,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大埠村大西组的行为超越了村民自治权范围,违反了宪法、民法典、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法和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
从2020年12月底起,我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金开街道办事处处理结果如出一辙,不尽人意:坚持错误认知,故意偏袒大埠村大西组的违法行为,有失公正。
2025年4月20日我向中央巡视组继续反映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5年5月1日实施,该法与本人反映的历史问题和时间毫无关联。金开街道办事处金信处字(2025)017关于贺玉龙信访事项处理意见运用农村集体经经组织法处理本人诉求存在适(施)法错误,纯属理屈词穷。
同时我认为金开街道办事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断章取义,故意规避该法规定的金开街道办事处的行政责任,回避该法規定的离婚妇女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中的权利。
我是不是大埠村大西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请双峰县人民政府判断:
1.我与李育师结婚后1992年底分配了大埠村大西组的集体土地。
2.1997年以贺玉龙具体成员身份参与了大埠村大西组集体土地家庭承包。
3.我与前夫李育师在大埠村大西组共同生活了25年多,2016年3月离婚,当时45岁多。我耕种了大埠村大西组土地25年多,并以此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4.离婚后我的户口仍在大埠村大西组,户口记载我是郊区务农人员。我现在54岁,年老体衰,到了退养年龄,不适合农地耕作。我没有放弃承包地,也没有交给李育师现任妻子罗晓平。承包的土地没有闲置和荒废,交给家庭承包成员儿子李*耕作符合规定,大埠村大西组无权干涉。至于土地收入是否作为我的主要生活来源,是我和儿子之间之事,大埠村大西组和金开街道办事处不应妄议。
5.现在农村生活水平提高,一亩三分地的收入微薄,交了农村居民社保后所剩无几。靠土地承包劳动收入作用农民的主要生活来源只是有关部门的一厢情愿。很多农民外出务工,主要是弥补生活。我在外务工,弥补生活问题,相信双峰县人民政府能够充分理解。
6.关于罗晓平的问题,金开街道办事处不应狡辩。我想政府征收公告、在册人员截止日期、身份证件交纳登记时间、户口迁移时间以及罗晓平拿到土地征收补偿款后离家出走等证据足以证实。
综上所述,恳请双峰县人民政府调查落实,及时复核,落实中央政策,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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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玉龙同志:
一、关于您反映事项的性质认定 您与大埠村大西组之间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及征地补偿分配争议,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权益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虽然属于村民自治范畴,但其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不得侵害村民的合法权益。
二、我街道的法定职责权限 (一)权限边界说明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街道办事处对村民自治组织具有指导、支持和帮助职责,但无权直接撤销或变更村民会议依法作出的决定。我街道的职责主要体现在政策指导和行为监督方面,不能直接干预村民自治范围内的具体事务。 (二)已采取的履职措施 2020年征地款分配后,贺玉龙多次到街道反映未享受大西组征地款分配一事,街道工作人员多次给贺玉龙讲解相关政策和村规民约,也与大西组成员商议多次,未果。在此情况下,建议贺玉龙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2024年,贺玉龙再次网上反映未享受大西组征地款分配一事,街道对此进行相应回复,同时建议她通过法律途径向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025年4月16日,工作专班组织东塘片区工作人员、大埠社区的支部书记、大西组代表到长沙与贺玉龙见面,对相关法律法规、现行政策及村规民约进行解释说明。 2025年5月19日,由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到长沙与贺玉龙见面,对相关法律政策进行解释,对现实情况进行分析。充分考虑到贺玉龙本人及其家庭的困难情况,提出了初步协商处理意见,但信访人坚持要求享受该次土地征收补偿款1人份额再加上含半份独生子女补偿(共计1.5人份额的征收补偿款),所以未能满足信访人预期诉求。 在2025年6月27日,由街道办相关领导、工作人员与大埠社区支部书记到长沙与贺玉龙见面,商讨化解方案,但因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
三、建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鉴于我街道已充分履行指导监督职责,而您与村集体之间的争议仍无法通过协调解决,建议您通过以下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一)申请仲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您可以向双峰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提交以下材料: 1.仲裁申请书; 2.您的身份证明文件; 3.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 4.相关证据材料。 (二)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您可以直接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由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四、法律援助与支持 如果您需要法律援助,我街道可协助您联系双峰县法律援助中心。
五、结语 我街道将继续履行法定职责,督促大埠社区依法依规开展村民自治活动。同时,鉴于此类争议的法律专业性较强,建议您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以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双峰县金开街道办事处
2025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