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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周波枉法裁判

时间:2025-07-31

涉及单位:新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

在新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中,劳动者申请人本以充分理由向仲裁院提出多项请求:裁决确认与被申请人新宁县丰盈印刷品包装厂在相应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请求确认 2019 年 9 月 2 日至 2025 年4月30日(以被迫或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之日为准)期间劳动关系,要求支付 28138 元双倍工资差额;邓✪✪请求确认 2019 年 5 月 6 日至 2025 年4月30日期间劳动关系,要求支付 30772.7 元双倍工资差额。

然而,新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周波的裁决却荒唐至极!他在裁决书中称“认定邓✪✪、郑✪✪从 2020 年 1 月 10 日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与被申请人构成劳动关系”,对劳动者诉求的劳动关系起始时间随意篡改,完全不顾事实真相。更离谱的是,他对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裁决竟以“申请人 2025 年 5 月 12 日提交仲裁申请,已超法定仲裁时效”为由不予支持,这毫无公正可言!

实际上,新宁县丰盈印刷品包装厂 2020 年 1 月 10 日之前法定代表人邓✪为现法定代表人唐✪✪的丈夫,其注销原厂营业执照重新注册现厂营业执照,厂名未变,工资由现法定代表人唐✪✪支付。劳动者申请人在此过程中工作场所、岗位、内容均无实质变化,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郑✪✪与邓✪✪进厂时也填写了入职登记表,可证明其入职时间,厂方有责任向仲裁庭提供该证据。

在劳动争议案中,用人单位本就处于强势管理地位,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用人单位对与争议事项有关且属于其掌握管理的证据,如入职登记表、工资明细表、劳动合同等,有举证责任。若用人单位不提供,应承担不利后果。当用人单位主张的入职时间与劳动者不一致时,用人单位更应举证证明劳动者实际入职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未依法签订而支付的双倍工资是对用人单位的惩罚,绝非劳动者劳动报酬。相关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判赔支付双倍工资的案例:(2025)新23民终1340号。

更令人发指的是,在庭审时,工厂代理人何本明律师递交书面答辩状,仲裁员周波原本要复印一份给申请人,却无端听从何本明反对意见,拒绝复印。至今申请人都未见到该答辩状,庭审笔录第 4 页却明确记录被申请人提交了书面《答辩状》,这让人不禁质疑庭审主导者究竟是厂方代理人还是仲裁员?周波此举分明是在配合工厂代理人,歧视劳动者,严重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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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宁县 2025-08-07 11:39:23

    网友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针对您反映的问题,我局正按仲裁程序处理中。

    新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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