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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时间:2025-07-31

涉及单位: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湘潭高速交警及湘潭法院查明,2021年2月22日10:18许,案件当事人邓拾根驾驶车辆在上海至昆明高速公路湖南湘潭路段约1070km处,在遇前方道路拥堵,看到前方各路车辆开着危险双闪警示灯减速行驶,后车何力伟正以101~102km/H按规定车速在快车道内行驶的情况下,由行车道向快车道变更车道,2秒后完全并入快车道,进入快车道后2秒亮刹车灯,亮刹车灯后3秒追尾前车刘某某,不到一秒被后车何力伟追尾。造成何力伟车上父死妻伤悲惨事的发生。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何力伟违反减速操作规范,未及时减速为由,向法院提起公讼。

然何力伟没有减速的行为并不违法,没有违法行为就不构成犯罪,何力伟的驾驶行为可以分为两阶段。一、邓拾根变道之前的驾驶行为。二、邓拾根开始变道至事故发生的驾驶行为。

一.邓拾根变道之前,何力伟的驾驶行为完全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8及第80条左侧车道车辆速度不得低于100Km/H并与同车道车辆保持100米以上之规定,机动车在没有看到需要减速的情况下(如大雾,冰雪,堵车),车速不得低于100km/H,与前车距离不得守于100米。视频中。邓拾根变道前,何力伟明显看不到需要减速的特殊情况(前车刘某某的危险双闪警示灯也是在邓拾根开始变道的前1秒才开启的),车速不得低于100km /H(鉴定为101~102km/H),目测与前车刘某某距离约110米,驾驶行为完全合法。

二.邓拾根开始变道至事故发生,何力伟的驾驶行为不违法

1.法律对变道车与本车道车辆的的权利义务有明确规定。

2.何力伟没有负责其前方行车间距安全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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