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7-30
涉及单位:海安市人民法院
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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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原告方,约定于2025年7月29日9时在海安市第十一法庭开庭,法庭审判长曹凤刚。原告于当日早上8点半提前进入大厅通过安检,并在安检处因要求办理了手机及电脑的寄存手续。而后本人为了快速进入法庭,安检称11庭在东楼。本人进入东楼在寻找11法庭,可是在底层怎么也找不到11法庭,遂又去求助安检处法警。法警称11庭在三楼,并说这里是二楼。因找不到11法庭,我便从二楼北楼梯上三楼,可三楼的楼梯一直紧锁,本人无法进入三楼更无法进入法庭。本人再次向安检人员求助,一安检称未到开庭时间门不会开,当时8点50分,叫我耐心等待。我便在楼梯口等待,并持续敲打门,呼叫,询问三楼是否有人开门,但敲打门时,时不时会听到里面有声响及说话的声音,就是求助无果。再次求助安检处,给的答复称可能不开庭,我称三楼楼梯紧锁无法进去开庭,又等待了10分钟左右再次求助安检,安检要核实开庭地址及法庭确认,我称在手机内可查。但手机又寄存了。于是法警将手机帮我取出查看确认后调取监控发现正在开庭,安检处便派有关人员将我带到11法庭。这时被告方代理人仍在法庭,庭长曹凤刚称庭审已结束。我便将情况向曹庭长详细陈述了一遍。最终曹也到现场看了情况,在二楼安检人员也向曹法官证实了监控显示我8点半进入大厅,其间也曾多次向她们求助的经过。请求调取法院监控,认可原告的陈述属实,并依法判决,保护原告的合法利益得到应有的保障。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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