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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湘潭县人民医院医疗事故的举报

时间:2025-07-30

涉及单位:湘潭县人民医院

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

举报人:谢桂娥,女,195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杨嘉桥镇乌石坝村文家组。

身份证号:43032119551113642X , 联系电话:13975285251

被举报单位/个人:

1.湘潭县人民医院

2.湘潭县人民法院、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办案人员

3.贺卫文(原湘潭县人民医院领导)、贺卫平(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

举报事项:

1.湘潭县人民医院严重医疗责任事故:在2007年4月8日朱红艳剖腹产手术中违规使用无麻醉资质人员实施麻醉,直接导致患者休克瘫痪直至2023年死亡。

2.医院暴力胁迫签署协议:2009年3月10日通过暴力手段(雇佣打手殴打家属)胁迫家属签订95.8万元赔偿协议。

3.司法系统涉嫌徇私枉法:

(1)2015年、2023年两次诉讼中法院未依法支持合理诉求;

(2)贺卫文(医院方)、贺卫平(中院领导)未依法回避且涉嫌干预司法公正。

(3)违法干预司法证据:2023年诉讼中湘潭县人民法院向审计公司施压致其撤回关键证据《大三迈审(2023)170号》报告,医疗费审计报告(。

事实与依据:

一、医疗事故致终身瘫痪(2007年4月)

朱红艳在湘潭县人民医院行剖腹产术时,医院指派无麻醉资质的护士彭建辉实施麻醉,因麻药过量导致休克,经抢救后终身瘫痪(一级伤残)。该行为违反《执业医师法》第14条及《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16条。

二、暴力胁迫签署协议(2009年3月)

1.事故后医院多次雇佣打手殴打家属(有报警记录为证);

2.在胁迫下家属被迫签署95.8万元赔偿协议,远低于实际损失(仅17年护理费已超百万)。

三、司法程序中的违法行为

1.2015-2016年诉讼,(2015)潭民一初字第880号、(2015)潭中民一终字第759号民事判决书。

谢桂娥以监护人身份起诉索赔后续费用,并提交司法鉴定书(一级伤残);湘潭县法院、中院在证据充分情况下仍驳回诉求,未说明合法理由。

2.2023年诉讼及审计干预

(1).谢桂娥起诉索赔790.6128万元,提交大连大三迈公司出具的“关于朱红艳在2009年3月11日至2023年7月10日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的专项审计”《大三迈审(2023)170号》报告,(5673062.37元);

(2).湘潭县法院开庭前向审计公司行政主管部门发函施压,致其被迫撤回报告(有公司书面函件为证“关于大三迈审(2023)170号报告收回函”);

(3).(2023)湘0321民初3270号、(2024)湘03民终884号民事判决书,法院仅判决404838.02元赔偿,不足实际医疗费用的10%,显失公平。

四、公职人员涉嫌权力寻租

1.贺卫文(时任医院领导)直接参与事故处理及胁迫调解;

2.贺卫平等(湘潭中院领导)未依《法官回避规定》第15条回避案件审理;

3.两案均在中院维持原判,存在包庇医院重大嫌疑。

法律依据:

1.《刑法》第335条【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致人死亡应追刑责;

2.《民法典》第1218条:医疗机构过错应全额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

3.《法官法》第24条:法官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必须回避;

4.《民事诉讼法》第112条:法院妨害证据调查行为可追责。

举报诉求:

1.由省级纪委监委、卫健委联合调查医疗事故责任,追究贺卫文等人员行政及刑事责任;

2.对湘潭两级法院相关法官启动司法责任审查,彻查贺卫平等人干预案件事实;

3.撤销2009年胁迫协议及2015年、2023年两次错误判决,重新核算赔偿(含医疗费5673062.37元、17年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等);

4.依法追究法院干预审计公司的违法行为。

附件清单

1.医疗事故报警记录(2007-2009年)

2.胁迫签署协议过程证据(伤情照片在2015潭民一初字第880号案件中提交)

3.司法鉴定意见书(一级伤残)

4.大连大三迈公司撤回审计报告的书面函件“关于大三迈审(2023)170号报告收回函”;

5.贺卫文证明。

此致


举报人:谢桂娥


日期:2025年 0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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