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7-27
涉及单位:永州市零陵区公安分局
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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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家庚2025年6月20日向中央巡视组举报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在办理唐家庚与王泽明合作一案中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零陵区公安分局于2025年7月15日作出的《永公零回复[2025]24号
信访反映的是零陵区公安分局在办理唐家庚涉嫌诈骗一案中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2025年7月8日,零陵区公安分局刑警队董警官电话通知唐家庚取信访受理回执,并说信访按依法履职程序,会由专人负责,到时候会找唐家庚进行调查,然而没有任何人跟唐家庚联系做调查,7月15日,零陵区公安分局刑警队董警官就通知唐家庚领取信访回复。该回复针对举报的7大事项颠倒黑白,事实如下:
一、关于李诗尧违规收取钱款且长期未退还的问题
1. 事实依据
零陵分局回复承认办案民警李诗尧于2022年9月收取唐家庚退赔款7.3万元后,未及时返还受害人王泽明。事实是李诗尧2022年8月收取唐家庚钱款属于违规收取,且没有开具任何凭据,也没有给王泽明,直到2024年案件移交检察院以后零陵区公安分局才分批给王泽明。
2. 信访回复的虚假性和违法性
信访回复称“唐家庚拿出7.3万现金交给李诗尧赔偿王泽明损失,王泽明表示拒绝”,首先7.3万元有现金和微信转账(见李诗尧违规收钱截图),其次回复回避了李诗尧违规收取钱款且没有出具凭证,长期扣留钱款,没有及时通知并退给王泽明的事实,即使王泽明拒绝,李诗尧也应该将钱退还给唐家庚。李诗尧的行为已涉嫌滥用职权或挪用公款,仅以“记过处分”处理明显过轻,且信访调查未评估并纠正其行为对案件公正性的影响。
诉求:请求上级机关彻查李诗尧占有或挪用资金行为,并追究其刑事责任;评估该行为对案件造成的实质性损害,由于李诗尧占用案款导致王泽明没有及时收到钱款并闹访,零陵区公安分局进而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大量违规收集证据,强行将经济纠纷升级为刑事案件立案。请上级部门纠正错误立案的行为,避免冤假错案的继续。
二、关于让唐耀武出具伪证,将经济纠纷升级为刑事立案的问题
1. 事实依据
2023年7月19日零陵公安分局让唐耀武出具“建华厂无锌废渣”的虚假证言(见排非清单截图),否定合作基础,并于7月20日以此刑事立案。唐耀武证言与客观证据矛盾,2024年5月补侦已证实建华厂一直都有锌废渣,与其他危废混合,由有资质的企业统一处理,且合同签订情况与唐家庚实际履约后了解并陈述的情况一致。
2. 信访回复的虚假性及回避性
民警要唐家庚交调解金是认定经济纠纷以后作出的处理方案,零陵公安分局承认李诗尧违规收取调解金,却谎称没有认定为经济纠纷,违背了事实。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案,3个工作日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30天。王泽明2022年7月2日报案,8月公安要求唐家庚上交调解金,正是民警经过调查作出不立案决定后提出的解决方案,而刑事立案是在2023年7月20日,两个个人之间简单的经济纠纷从不立案到突然立案中间跨度一年之久,远远超出法律规定的立案时限,零陵公安辩称案件复杂,调查取证周期长掩盖其非正常立案的真实意图。
零陵公安分局关于建华厂处理危废的回复,顾左右言其它,并以“证人是否出庭非公安机关职责职权范围”为由搪塞,回避让唐耀武出具虚假证言,以伪证立案,侦查时避开建华厂更直接的危废生产部门和环保部门取证等关键问题。唐耀武涉嫌做伪证(《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但公安机关未调查其伪证责任。
诉求:要求复查民警认定并申报案件为经济纠纷的事实,以及唐耀武做伪证的前因后果,并追究民警和唐耀武的伪证责任,纠正依据伪证错误立案的行为,让案件回归到经济纠纷的处理轨道上来。
三、关于讯问中诱供与捏造笔录的问题
1. 事实依据
唐家庚12份笔录中有同步录音录像的只有四份,其中一份没有声音,剩下三份存在录像不完整,没有签字环节的问题。7月24日、25日有两份同步录音录像,通过对比这两份同步录音录像和笔录内容,证实讯问中涉及案件性质、金额比如现金等关键内容与笔录记载存在重大差异,如民警将唐家庚所有关于“危废”的指称全部改为“锌废渣”,以达到指控目的(见排非清单截图)。办案民警诱导、篡改笔录,证据确凿,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2. 信访回复的虚假性
零陵公安分局仅以“唐家庚签字确认”为由否认诱供,回避同步录像没有签字环节的事实,且签字不能排除唐家庚受胁迫或未核对的情形,也不能否定零陵公安既成事实的诱供和扭曲、捏造笔录行为。
诉求:调取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比对,排除非法证据,追究诱供、篡改和捏造笔录者的刑事责任。
四、关于非法提取关键证据电子数据,并制作虚假的提取笔录的问题
1. 事实依据
根据零陵公安分局2024年9月12日出具的《关于王泽明被诈骗案非法证据排除情况说明》,零陵区公安分局将王泽明自行截屏打印的微信记录直接作为立案依据,未按《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由两名侦查人员提取,且缺失关键时段(2022年1月25日-2月14日)的聊天信息等内容,零陵公安分局也未对微信聊天记录是否存在删减依法进行司法鉴定,见证人已证实为零陵区公安分局食堂工作人员,见证资格不合法(见非法见证截图)。零陵区公安分局提取微信记录的过程没有一个步骤符合法律规定,但零陵公安在提取微信的原始笔录中谎称是由公安机关提取,并依法进行了见证。显然,零陵区公安分局制作了虚假的提取笔录,企图使不合法的微信记录转化为合法证据。据李诗尧之后的办案民警称,王泽明更换了手机,原始手机已经没有了,无法提取王泽明原始手机中的微信数据。零陵区公安分局称2025年7月1日再次提取了王泽明微信记录,存在虚假补正的可能。
2. 信访回复的虚假性
零陵公安分局信访回复称“依法提取了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真实完整”,隐瞒了零陵公安分局2024年9月12日出具《关于王泽明被诈骗案非法证据排除情况说明》揭示的事实,又刻意回避提取程序严重违法及数据缺失,缺少合法性和真实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问题,严重歪曲事实。
诉求:确认原始电子数据取证无效,排除该证据,调查办案人员伪造提取笔录的违法责任;严格依法审查重新调取的王泽明微信记录的原始载体的合法性、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如不符合《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则应作为非法证据依法排除,并追究造假民警的刑事责任。
五、关于隐匿唐家庚无罪证据和删除唐家庚手机无罪证据的问题
1. 事实依据
零陵区公安分局未依法提取微信记录,也未对微信聊天记录是否存在删减依法进行司法鉴定。王泽明打印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在内容上明显是选择性截取,前后聊天内容不衔接,存在删减,如缺失了2022年1月25至2月14日合作初期的微信聊天记录,缺失了六次微信转账收发痕迹和转账当天的聊天记录,缺失了合作期间唐家庚为合作争取所在金宝涟公司的废酸和污泥业务的记录等关键内容。唐家庚的辩护人多次书面申请依法提取王泽明的原始手机载体中完整的、真实的微信聊天记录和微信转账记录,零陵区公安分局至今没有补正和合理解释,未依法收集唐家庚无罪证据。唐家庚本人的手机在2023年7月24日,立案后首次讯问时被民警收走,手机中证明自己无罪的证据包括唐家庚与王泽明,唐家庚与关键证人郑耀,唐家庚与办案民警李诗尧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和短信都被零陵区公安分局删除(见违规没收并删除无罪证据截图)。零陵区公安分局不但不承认错误,反咬唐家庚不提供与王泽明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性质恶劣,涉嫌毁灭证据罪。
2. 信访回复的虚假性和渎职性
零陵公安分局称“王泽明向公安机关提供电子数据,办案民警经过核查后依法提取,没有删减任何信息,通过查看聊天记录也可以确认连贯性。”根据事实依据,该信访回复颠倒事实,零陵公安分局既未查实非法取证的事实,也未对数据灭失作出核查和合理解释。
诉求:由非零陵区公安分局组成专案组调查唐家庚手机数据被删除的事实,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排除王泽明的微信聊天记录,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六、关于疲劳审讯和侦办过程中的其他违规行为问题
1. 事实依据
唐家庚2023年7月24日9点多到达零陵区公安分局,上午体检显示血压200多、心电图异常,但民警仍在当日连续讯问近7小时,下午3个多小时和晚上3个多小时,超过法定合理时长。晚上十点多,唐家庚明确提出身体不适后,民警未中止讯问,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缓解其不适,继续讯问一个小时,涉嫌变相刑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根据2023年7月24日20点15分至23点10分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公安机关给唐家庚签署《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的准确时间是在这次讯问过程中,而在2023年7月24日11点38分至15点30分讯问被告人时并未签署该权利义务告知书,未告知其享有的权利义务。
零陵区公安分局在2022年12月31日、2024年2月29日、2024年3月6日给证人李朝晖作询问笔录时,在2022年8月11日给证人唐荣耀作询问笔录时,在2024年1月8日、2024年2月29日、2024年3月18日、2024年5月9日给证人肖昌俊作询问笔录时,以及在2024年3月18日给证人李大智作询问笔录时,均未告知证人李朝晖、唐荣耀、肖昌俊和李大智等人有关证人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没有让证人签署《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公安机关在2024年1月10日询问王泽明时,以及在2024年1月8日询问证人肖昌俊时,仅有一名侦查人员进行询问。根据同步录音录像,7月24日唐家庚的讯问人员为李诗尧,但讯问笔录上签字的是李诗尧、蒋建宇。
2. 信访回复的虚假性和违法性
零陵区公安分局称“讯问时间只有3个多小时”,与笔录记载矛盾,同时回避唐家庚在讯问中身体出现问题并提出不适的事实。零陵区公安分局以7月24日20点15分至23点10分讯问时给唐家庚签署《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的回复,掩盖在2023年7月24日11点38分至15点30分讯问唐家庚时未签署权利义务告知书,未告知其享有的权利义务的事实。零陵区公安分局称问话笔录均是由两名侦查人员进行非事实,且零陵区公安分局对多名证人的笔录以口头告知相关证人的权利义务没有相关证据,也不符合笔录法定程序。
诉求:确认讯问程序违法,排除相关口供;追究办案人员虐待被讯问人责任。
综合诉求
1. 请求领导对上述问题全面复查。
2. 依法撤销基于伪证、非法证据的错误立案决定,终止刑事案件程序。
3. 追究李诗尧、唐耀武及相关办案人员的法律责任。
4. 对唐家庚因公安违法办案造成的损失予以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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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您好!来信已收悉。经核查,唐某庚涉嫌诈骗案由零陵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承办,办理过程依法依规,不存在违法办理。该案已于2024年12月31日被零陵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目前处于二审阶段。
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