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7-24
涉及单位: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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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诉 人:黄玲
被投诉人:黎*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法院审判员
投诉事项:北湖区法院审判员黎*签署的北湖区法院(2024)湘1002民初8453号民事判决严重违反公平公正原则,涉嫌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投诉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判决书认定《补充协议》有效,缺乏法律依据。
1、“合同附件”不等于《补充协议》,两者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生效条件亦不同。补充协议就是“协议”,其成立和生效与主合同法律依据相同。本案中的所谓《补充协议》与合同附件三中的“装饰、设备标准”的内容没有任何关联性,且无双方当事人签字。
2、《补充协议》内容属于开发商单方制作在《郴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简称购房合同)中的格式合同,不能举证证明已尽“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明显标识”的提示义务。
3、购房合同第十六条明确了“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也就是说,不能再设置与该条相违背任何条款。
4、附件三补充协议第7条中并未明确指出开发商与郴州市规划设计院(简称第三人)具体协议及补充协议(简称案外协议)的名称与内容详情,买受人直至相关争议产生之际,一直处于不知情状态。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开发商无权根据案外人的违约行为来惩罚买受人。
4、开发商从来没有向第三人提起过民事诉讼,更没有向买受人主张过诉权,已超过诉讼时效,为主动放弃权利。
二、“案涉房屋的价款远远低于同地段房屋的价格”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违反“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三、“房价按400元/m2上调”没有事实依据。
1、“案外协议”约定为“凭付款收据,约398万元”,开发商未提供付款凭据。
2、“案外协议”约定为“凭付款收据,约398万元”,如果按400元/㎡上调,总上调费为1263万元,不仅不具有合理性,而且黎建还变现帮助方舟公司违法创收一千多万元!涉嫌犯罪!
四、附件三中《补充协议》第七条内容为“…我公司将房价每平方米上调肆佰元整后才办理房产相关手续”,明确约定买受人有办证和不办证的权利。退一万步讲,我不办理房产相关手续(事实也没有办理),就不用交上调款。
五、方舟公司应履行办证义务并支付逾期违约金
出卖人未按购房合同第十六条“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并通知买受人”,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购房合同第十六条“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及任何权利限制因素”即如果有,也应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投诉人:黄玲
2025年7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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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您好!
收悉您的留言后,我们高度重视,及时安排人员开展调查核实。您提出(2024)湘1002民初8453号一案民事判决违反公平公正原则的问题,经查,该案经过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认定的事实系根据当事人诉辩主张以及庭审举证质证情况进行了综合认定。目前,该案双方当事人均对该判决不服,提出了上诉,可待郴州中院作出的二审判决结果。
如您还有相关问题,可拨打法院电话咨询和反映。
北湖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