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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雨花区管理部不履行法定职责

时间:2025-07-22

涉及单位:雨花区公积金管理部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市本级

投诉人:胡增

被投诉人: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雨花区管理部 

投诉请求:1、请求贵局确认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雨花区管理部未履行法定职责,责令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事实与理由:

投诉人于2024年12月6日,前往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雨花区公积金管理部递交了《履行法定职责举报信》,以及《劳动合同》入职38个月打卡工资的银行流水,等其它投诉材料。请求雨花区公积金管理部对投诉人投诉的事项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2025年4月25日,投诉人邮寄一份雨花区劳动仲裁判决书,雨劳仲案字[2024]828号判决书,裁决湖南旺兴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7422元,以及未休年休假的赔偿金:4815.86元,驳回了投诉人胡增的其它诉求。投诉人并未上诉,认可了劳动仲裁判决结果,所以劳动仲裁判决书完全能证明关于劳动关系确认,工资流水以及平均工资双方均无争议。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雨花区管理部完全可以依法责令湖南旺兴人力资源进行补缴。

直至2025年6月25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雨花区管理部,终于做出了回应邮寄了《暂缓处理通知书》。从而可以证明长达半年之久,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雨花区管理部并未依法调查处理,而是以之后旺兴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上诉劳动纠纷一审作为借口,暂缓处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履行法定职责,逾期未履行的,申请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明显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且超出履行法定职责60天内做出答复期限。

《暂缓处理通知书》回复内容所述“你提交的要求湖南旺兴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补缴住房公积金一案的申请,经审查,因湖南旺兴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你存在劳动争议,正在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其结果会影响本案,我中心决定暂缓处理。”既然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雨花区管理部经审查,湖南旺兴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和投诉人有劳动争议,提起的上诉内容,其并不包括工资流水,以及所发放的工资等争议,而是因为违法解除的赔偿金所产生的争议,且并不能成为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雨花区管理部不去履行法定职责,不去责令补缴公积金的理由。纯粹就是打着湖南旺兴人力有限公司上诉一审的幌子为由,不去依法覆行自己的法定职责。

根据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公积金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投诉处理属于行政执法范畴,与劳动仲裁属于不同法律程序,二者不存在相互制约关系。

2、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因住房公积金引发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应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催缴。单位与职工因公积金产生的纠纷属于行政争议,需通过行政诉讼解决。

3、劳动仲裁/诉讼已启动但未结案‌:公积金中心可依据《条例》第三十八条责令单位限期补缴,即使劳动争议尚未裁决,单位仍需履行缴存义务。

4、劳动仲裁/诉讼结果未明确‌:若劳动仲裁或诉讼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且工资标准明确,公积金中心可直接依据社保缴费记录、工资流水等证据核定补缴金额。

综上: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雨花区管理部以劳动纠纷未结案为由暂缓处理补缴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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