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7-22
涉及单位:安徽闪小仓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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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理由:
我于2025年3月14日接到安徽闪小仓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电话。基于对该公司关于成人用品无人闪电仓仓店轻松盈利的宣传,并承诺可以上架产品到美团店铺的承诺,如对方无法做到全额退款的宣传下,于2025年3月25日转了第一笔加盟定金1000元。我基于对该司的信任,于2025年3月26日与对方签订了《合作协议》,并于3月26支付了加盟款项24400元。之后对方又诱导我与2025年4月3日支付了后续15240元。4月21日支付尾款10160元,(以上款项共计50800元是我在对方销售诱导下,多次分批次向亲朋好友借到的钱)在合同履行期间,我发现对方存在多处违约欺骗。首先,被告未能按照承诺提供有效的运营支持,导致原告店铺生意惨淡。对方承诺“可以保证上架产品到美团店铺,上不了的话全额退款,实际情况为在对方公司所有款项到位后,以各种理由、借口推脱当时的承诺;该公司承诺“除去房租成本,每个月大概盈利四五千的样子”实际上我经营后无人问津,最后,对方提供的店铺收入记录虚假,实际收入远低于宣传。因对方的违约和虚假宣传、虚假承诺行为,我已支付的款项无法收回,并因经营店铺而支付了额外的房租水电费和成本,但至今未获得任何收益。
最后,因对方为取得国家商务部规定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整个合同的履行过程完全是按照被告宣传的加盟方式在进行,而加盟本质上是一种特许经营活动,被告并未渠道相关备案,因被告的违约和虚假宣传行为,我已支付的款项无法收回,并因经营店铺而支付了额外的房租水电费和成本,但至今未获得任何收益。
综上所述,对方存在严重的欺骗行为,严重损害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有权要求终止合同并退还已支付的款项,并要求对方赔偿因经营店铺所支付的房租损失加中介费18000元,(店铺是由公司安排的人来找的)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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