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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不公

时间:2025-07-21

涉及单位:武冈市交警队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

请求事项:

1、撤销武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第430581120251111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重新认定何树良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熊必灏不承担事故责任或承担次要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事故经过与责任认定争议

2025年07月01日12时23分,何树良驾驶粤S018DV小型越野客车从武冈大道驶入中翔博苑,逆向行驶,未按规定逆向将车停放在“阳光精品生活超市”前;12时27分从超市购物后,启动停放的粤S018DV小型越野客车驾车驶离时,与使用滑板滑行至车辆右侧的熊必灏发生碰撞并碾压,造成熊必灏死亡的交通事故。武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双方同等责任,但该认定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责任划分错误问题。案涉道路为小区内部人行通道,安放的是地砖,禁止车辆通行的内部道路,并非社会车辆可通行的水泥道路,何树良存在驾车从武冈大道辅道进入小区内部人行通道,逆向行驶、违规逆向停车、起步未开转向灯及鸣喇叭、逆向起步等多重严重违规行为,未被充分考量,需重新判定责任。

二、何树良存在严重过错

(一)车辆通行与操作违规

何树良逆向行驶进入小区禁止车辆通行的内部道路,违规逆向将车停放在“阳光精品生活超市”前(该道路为小区内部人行及消防安全通道,社会车辆不得随意停放、通行 ),且超市大门右侧约10米就有小区划定的停车位。驾车驶离时,既未按安全文明操作规范绕车检查、确认车辆附近有无儿童,又未开启转向灯、未按喇叭警示,且逆向起步。作为持有C1型驾驶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多重违规操作对事故发生起关键、直接作用。

(二)违反交通法规条款

何树良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遵守法规,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应在规定地点停放 ),以及关于起步需开启转向灯、合理使用喇叭警示的操作规范。同时,违规占用小区人行或消防通道,违反消防管理法规,多重违规叠加,过错程度远高于熊必灏行为。

三、熊必灏行为不应承担同等责任

(一)儿童行为能力与监护考量

熊必灏为学龄前儿童,认知和危险判断能力有限。其使用滑板在小区内部人行道路沿路肩滑行,遇前方有障碍物(案涉车辆)时绕行,并无过错,虽监护人监护不足,也不应让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儿童承担与成年人同等责任。

(二)法规适用与责任失衡

武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熊必灏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学龄前儿童等在道路通行应由监护人等带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项(行人不得在道路使用滑板等滑行工具 ),认定事实不清和适用法律错误,案涉道路为小区内部人行通道,安放的是地砖,禁止车辆通行的内部道路,并非社会车辆可随意通行的水泥道路;且熊必灏使用滑板在小区内部人行道路沿路肩滑行,遇前方有障碍物(案涉车辆)时绕行,滑至案涉车辆右前方时,何树良突然驾驶案涉车辆逆向往右变道起步,造成事故;对比何树良逆向行驶、违规逆向占用人行或消防通道停放、未检查车辆、起步未警示、突然逆向往右变道起步等多重严重违规行为,何树良是事故发生的主要、直接原因,且有明显严重过错行为;熊必灏行为仅为次要、间接因素,认定同等责任明显失衡。

综上,武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因未准确认定案涉道路性质、遗漏何树良多重违规关键事实,导致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责任划分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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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政件处理员 2025-07-24 10:00:41

    网友:
    你好,事故发生后,我大队值班民警迅速赶赴现场,经调取事故路段视频监控、询问证人、检验鉴定等,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小组于2025年7月17日召开会议,集体讨论研究,认定何树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56条第1款之规定;熊必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4条第1项之规定。双方违法行为在本起事故中起同等作用,均承担本次事故同等责任。
    2025年7月18日,我大队下达“第4305811202511113号”事故认定书后,熊必灏家属不服本次责任认定,于7月21日向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请复核,支队已经受理其家属申请,现正在复核审核阶段,8月21日前对该起事故作出复核结论。
    诉求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持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之规定,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只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当事人有权在损害赔偿诉讼时请求法院对事故认定进行审查,法院认为认定错误的有权不予采信。

    武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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