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网上那些出于善意的批评,对互联网监督,不论是对党和政府工作提的还是对领导干部个人提的,不论是和风细雨的还是忠言逆耳的,我们不仅要欢迎,而且要认真研究和吸取。

《湘问》是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新闻客户端“新湖南”的重点频道之一,由湖南日报舆论监督部、华声在线新闻网站(voc.com.cn )、湖南日报社新媒体中心联合主办,是媒体融合下的党媒移动问政、监督、咨询平台。《湘问》频道与湖南日报“社情民意”版、华声在线“投诉直通车”栏目在人员、后台、数据库、采编流程上互通互融,形成党报、党网、党端于一体的融媒体平台。

严正投诉津市市好润佳超市销售变质牛奶并推诿责任

时间:2025-07-21

涉及单位: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津市市好润佳超市

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津市市

严正投诉津市市好润佳超市销售变质牛奶并恶意推诿责任

一、事件经过

2025年7月20日,本人在津市市好润佳超市购买一箱特仑苏品牌牛奶(保质期内)。当晚家中儿童及哺乳期妻子饮用后,均出现严重腹泻、腹痛等症状, 起初并未发现牛奶异样,第二天经检查发现牛奶存在变质问题(液体浑浊、异味明显)。次日(7月21日),本人携带剩余的整箱变质牛奶及购物小票至超市维权,但商家态度恶劣:

1. 推诿责任:先提出赔偿200元草率了事,本人拒绝后,商家竟诬陷本人“自行灌装假牛奶”,拒绝进一步沟通;

2. 消极处理:负责人当场离开,丢下顾客不管,负责人明确说:与他们无关,是厂家问题,不管了。还说在家里打开了,不管,购买牛奶不在家里喝,在哪里喝?

二、商家违法事实及依据

1. 销售变质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规。涉事牛奶在保质期内变质,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感官性状异常食品”。根据该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可要求赔偿损失,并主张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商家未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保障人身安全义务”,导致消费者健康受损。

2. 恶意推诿并诬陷消费者。商家在完整的事实依据面前,虚构“消费者造假”情节,企图逃避责任,消费者在销售架上,变质牛奶依旧在违法销售,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禁止“虚假宣传和欺骗误导”的规定。

3. 漠视特殊群体健康安全。受害者包含未成年人及哺乳期妇女,商家行为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对特殊群体的健康保护原则。

三、诉求:依法严惩,维护权益。

1. 行政查处。请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对该超市立案调查,查封同批次产品,并处以违法所得十倍以上罚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对“强制推诿、不配合维权”行为顶格处罚。投诉者需要看见处罚决定书。

2. 赔偿与道歉。请主管部门责令超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实际损失,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在超市公示栏及市级媒体公开书面道歉。

3. 全面整改。要求超市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公示质量自查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证据清单(已备妥)

1. 变质牛奶原物及外包装和商家还在线上销售的同批次牛奶(含生产信息);

2. 购物小票及支付记录;

3.现场交涉录音录像(商家诬陷及推诿可在商家前台查询,调查取证)。

4.小朋友已经准备就医,后续将上传医院的肠胃检查清单。

恳请津市市主管部门快查严处!

食品安全无小事,商家恶意侵权危害公共健康,若纵容此类行为,将助长行业歪风。望秉公执法,筑牢消费安全防线!

如主管部门不处理到位,本人将按层级逐级投诉,直至处置到位。

投诉反馈,及时掌握

已办理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2.未经授权,本平台案例禁止任何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 津市网信办 2025-07-23 17:30:37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核查,现将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一、调查情况
    现场检查:7月22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对津市市好润佳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您购买的特仑苏有机牛奶,生产日期:9W20250422GL03Gc,保质期至:20251021,净含量:250mlx10,该批次产品共购进18件,库存剩余9件(现已下架封存),经查验供货商资质以及同批次牛奶出厂检验报告,该批次产品进货渠道正规,索证索票齐全。
    质量抽检:为确保食品安全,我局将对封存的同批次牛奶抽样送检,检测结果将及时通报给您,若发现质量问题,将依法处置。
    二、调解情况
    经12315平台组织调解,鉴于您购买的牛奶已全部开封,产品后续存放条件无法确认,同时未能提供医疗诊断证明,无法证实身体不适与产品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超市方拒绝赔偿,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我局决定终止调解。
    三、建议
    如您仍坚持索赔,建议通过司法途径(如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权益。
    感谢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如后续发现新证据或仍有疑问,可联系我局。



    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3日

上传图片 支持jpg,gif,png等格式,5M以内

    我要投诉 部门回复 下载新湖南 在湘问上提问

    最新投诉

    更多

    关注排行榜

    更多
    湖南日报舆论监督部 华声在线新闻网站 湖南日报社新媒体中心 主办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