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7-19
涉及单位:新化县城管局
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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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政协委员欧林芝控股的湖南经策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非法持有空白的《新化县城区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协议》,强行投放“梅山出行”共享电单车,严重损害美团利益
我司与被举报人湖南经策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策公司")及欧林芝自2023年在新化县开始合作共享电单车,现实名举报经策公司及欧林芝的违法违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2024年11月20日,经策公司(欧林芝)向新化县城管局出具《承诺函》,骗取县城管局重新签署一份空白的《新化县城区共享自行车运营协议》,然后以这份协议非法投放运营自己的“梅山出行”共享电单车,严重影响已投放运营近2年的“美团出行”共享电单车。在《承诺函》中,欧林芝手写承诺“因这份合同造成举报,梅山出行自动退出”。
现我公司实名举报该份空白协议,承诺举报内容属实,愿配合调查。请新化县城管局应尽快收回该协议,并督促“梅山出行”自动退出。
举报人:新化易骑行科技有限公司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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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化县共享电动车项目不实举报的严正声明
湖南经策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回应函
新化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广大社会公众:
我司(湖南经策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关注到新化易骑行科技有限公司金星在“问政湖南”平台发布的不实举报,现依法澄清如下:
一、事实澄清
关于协议争议
我司与城管局合法签署的运营协议因新化易骑行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贾美杰(非我司员工)代领后遗失,已通过《遗失声明》及登报程序作废(附证据1)。
新化易骑行公司所称“空白协议”实为已失效文件,涉嫌伪造证据。
关于承诺书滥用
我司应城管局要求出具的《承诺书》(仅用于投标流程),现被易骑行公司断章取义用于举报,已违反《民法典》第142条(意思表示真实性原则)。
关于不正当竞争
易骑行公司金星长期冒用“梅山出行”品牌运营无证车辆(附车管所套牌证据),其举报行为已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商业诋毁。
二、法律行动
我司已向新化县优化营商环境办公室提交正式维权申请,请求彻查新化易骑行公司违法行为;
将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其虚假宣传,并向法院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
对协议管理问题城管局作出说明,系贾美杰在城管局相关人事办公室翻阅资料偷拍。(贾美杰系张家界人,据其说他哥哥是省纪委,以舆论威胁各单位人事。又说是国开行什么领导。无从证实,但其违法行为必有因。)
三、严正警告
请新化易骑行公司金星立即停止传播不实信息,否则我司将保留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涉嫌诬告陷害罪)的权利。
附件:
《遗失声明》及登报凭证(证据1);
我司与易骑行公司《市场推广服务协议》终止函(证据2);
指定对接人员公函(证明贾明杰非我司员工,证据3)。
联系人:李振黎 15115808555
湖南经策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2025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