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7-19
涉及单位:新宁县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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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人在7月12日13点20分使用微信支付被受限制。随后在微信客服收到【湖南新宁县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显示因(2025)湘0528执保531号】,但并未收到任何裁定书。且微信支付账户限制通知留的电话07394811566,拨打十几次均无法联系到该法院。新宁县人民法院未核实申请方是否有借款合同、是否合法的情况下,就将本人微信冻结,已经导致本人无法日常出行上班及就餐。
二、申请冻结的平台存在违规借贷,借款超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利息、利率,在我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违规多次转让债权关系,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该平台且长期违规催收,不定时定点对我本人,家人,朋友,同事打骚扰电话,发送违规催收短信,严重侵犯我的名誉权隐私权,严重影响我的工作和生活。
三、本人湖南省人民法院网并没有查询到(2025)湘0528执保531号该案件,当事人目前为止没有在湖南省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
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前保全应该用于紧急情况。本人并不是湖南省内户籍,且常住地和居住地均不在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新宁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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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您好:
您在网上反映“新宁县人民法院疑违规冻结微信支付”的网帖,我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2025)湘0528执保531号案件系我院依法受理的财产保全案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我院依法采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包括对您微信支付账户的限制。如您对本次财产保全有异议,请将异议申请书邮寄至新宁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联系电话0739-4836027,届时我们会审查处理,如您有任何疑问也可于工作时间拨打上述电话咨询。
感谢广大网友对我院工作的监督和支持。
新宁县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