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7-18
涉及单位:塘村镇人民政府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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塘村镇朝晖路3号附近,李干健等人存在无证施工、违章建筑及占用公共道路等违法行为,塘村镇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未履行法 定职责,放任纵容,玩忽职守,多次到访违法施工现场,但未采取任何行动
一、诉求
1.责成镇政府立即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土地原状;
2.清理占用道路的建材,处罚施工方;
3.请依法调查镇政府相关部门玩忽职守、包庇违建的责任人员; 公开调查结果及问责处理决定。
二、违法事实与证据
1. 无证施工
a.位于塘村镇塘村村朝晖路的李干健等人的建筑,自 2022 年 10 月起擅自施工,最近 2025 年 7 月 4 日又主动擅自施工,未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 许可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
2. 占用公共道路
a.施工方占用人行道、盲道、村道堆放砖石等建材,严重阻碍妇女、儿童及行动不便的老人 通行,致使多起行人摔倒事故,造成严重安全隐患。
3.镇政府行政不作为
a.2025 年 7 月 4 日违章施工开始,于 7 月 4 日、5 日、6 日、7 日、8 日直至今日等多次向镇城管 办、规划所实名举报,要求制止施工、清理道路。 b.相关部门未到场核查,未责令停工,未对违建立案调查,放任违法行为持续至今,违反《城 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拆除职责。
三、法律依据与渎职行为定性
1. 镇政府法定职责 a.《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未获许可的建设行为,必 须责令停工、限期拆除或没收;拒不执行的,可查封现场、强制拆除。 b.《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对无证施工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改正、罚款或停工。
2. 镇政府涉嫌渎职
a.玩忽职守:明知违法施工持续数年,近期又开始施工半月余,未采取任何行政措施,未履 行监督检查职责。
b.行政不作为:对群众举报拒不回应,违反《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应受理投诉而 不受理”的渎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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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干健、李先雄建房矛盾纠纷由1988年处理投诚起义人员李春遗留问题引发,双方从1988年至2016年历经28年,经8次行政处理、行政复议和17次民事、行政诉讼,最后确认空坪土地使用权人为李干平、李干健。
2017年李先雄准备将老房(2017年9月20日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使用权面积88.64㎡)改造时与李干健家发生纠纷。2017年10月24日,经塘村镇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书》,李先雄将24.13㎡国有土地与李干健80㎡集体土地进行了置换使用。协议签订后,因互换土地中涉及到国有、集体土地性质问题,且当事人未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调解协议确定置换给李干健的24.13㎡国有土地仍登记在李先雄名下。
2018年李先雄方率先在已置换的土地上建房,双方的矛盾冲突加剧,2018年至2022年,双方就《调解协议书》是否有效展开行政诉讼,经省市县三级法院判决签订的《调解协议书》有效。
2021年6月,塘村镇人民政府为李干健核发建房手续后,李先雄方对此提起诉讼,后经法院判决政府的行政行为违法,但对证件不予撤销。2021年7月,因建房纠纷,塘村镇人民政府曾向李干健下发《责令停止施工通知书》,李干健对此不服并提起行政诉讼,桂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
2023年9月,因李干健继续施工,李先雄以案涉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仍登记在其名下为由,向国家信访局信访,要求镇政府依法制止。为了妥善解决双方矛盾,2023年10月2日,塘村镇人民政府要求李干健暂时停止施工,并在城建系统调解委员会的参与下组织调解,但因分歧较大未能调解成功。
2025年7月,因李干健恢复建设施工,唐建美将车停在工地上阻止李干健施工,镇政府多次劝阻但唐建美不予配合。7月4日晚矛盾升级,双方对镇政府给出的会商处理意见均不配合,李干健则继续进行建房施工。
2025年7月21日早晨6点半左右,唐建美到李干健施工处拆除建筑脚架,李干健方发现后与唐建美产生冲突,6点44分李江华伙同李干健对唐建美以脚踢的方式进行殴打,后续冲突过程中造成了唐建美方的财产损失。
7月21日上午,塘村镇人民政府召集李先雄和李干平(系李干健弟弟)及其代表召开了建房纠纷调处会。7月24日,经调查处理,嘉禾县公安局对李江华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行政处罚。7月25日上午,塘村镇相关工作人员到李干健家进一步开展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
下一步,塘村镇派出所针对双方在建房过程中发生的冲突,将进一步调查取证,加快推动案件办理。塘村镇人民政府继续做好政策解释工作,想方设法引导当事人双方通过司法程序依法维护自身利益并密切关注事态发展。
塘村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