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7-14
涉及单位:天心区税务局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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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1日提交开票信息,审核结果是月份提交错误,通过电话沟通,是审核人员的问题,他的审核不通过的理由说月份提交错误是不正确的。但是当时电话沟通了我房屋漏水维修费用产生了1500元,需要我提供发票,我当时就说了是请的民工,手机有付款凭证,然后电话里说可以使用收条。
2025年7月14日再提交了开票信息,上传了对方手写的收条,结果还是不通过。
我想问下天心税务局,为国征税的责任是很重大,我们审核人员应该认真审核,但是为什么第一次不通过的理由写了一个月份提交错误(实际上提交是正确的),后面电话沟通好了说要我提交收条后可以通过,然后第二次审核又不能通过,我们审核人员是工作不仔细还是专业水平不行,请把审核人员的名字公布一下,我想申请信息公开,看看审核人员是不是裙带关系进入的税务部门?而且我了解到另一家公司同样是开票,审核在我7月11日提交之后半个小时,同样的情况也有修缮费用的提交,而且未提交任何修缮费用的发票,结果提交十分钟就审核通过了,请天心税务公开作出解释,为什么同样的情况不同的审核结果?还是说你们天心税务是选择性的为难?
如果有必要,并把最后我删减了修缮费用导致税费增加才通过的发票申请中增加的税费要求加倍返还,我保留向天心税务局追究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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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朋友: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就您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经核实,您于7月1日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申请。因《租房合同》所载承租方与您申请填写的购买方不一致,审核人员依法作退回处理。您未在此次申请中填写修缮费用。7月11日您第二次提交申请,在申请中新增修缮费用1500元,审核人员发现您的申请中个税计税依据与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金额不一致,误以为系租赁月份选择错误造成,予以退回。当日,承租方委托人电询我局,接线人员与审核人员沟通后,答复其需要提供发票作为合法有效凭证,对方表示修缮服务提供方是自然人,无法提供发票,接线人员答复收据也可以作为凭证。您于7月14日上传手写收条作为修缮费用凭证。因收条不符合税前扣除凭证要求,审核人员依法退回。您于7月14日删除修缮费用后重新提交,当日审核人员受理并审核通过您的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相关要求:“纳税义务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我局接线人员答复您“收据也可以”的表述存在不规范不严谨的问题,与现行政策执行口径不符。我们已对该接线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将于近期开展对外公开电话接线人员专项培训,进一步规范答复口径,持续提升纳税人满意度和获得感。
衷心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支持和理解。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天心区税务局
202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