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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求对磨市法庭庭长滥用职权枉法裁判彻查问题的举报信

时间:2025-07-13

涉及单位:石门县人民法院磨市法庭

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

尊敬的领导:

你好!

我叫:向虹宇

性别:男

年龄:47岁

身份证号:43072****712124495

联系电话:199****2021

现居住于:湖南省石门县磨市镇磨市社区

今天我怀着无比严肃与痛心的心情,实名举报石门县磨市法庭庭长詹佳,其现任在工作期间存在滥用职权、枉法裁判,违反群众纪律及工作纪律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具体事实如下:

一、滥用职权行为

1.2025年的6月13日,在关于2025湘0726民初1040号案中乱下判决书,詹佳利用职务之便,在不符合相关规定和程序的情况下,擅自为原告蔡莉莉提供便利,导致该案的不良后果和我本人的严重痛心,此行为严重违反了执行裁定失职罪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9条第3款)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条款,严重破坏了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和公平公正原则。

二、违反群众纪律

1.2025年的6月17日,本人收到判决书以后,对判决书本人不服,马上跟詹佳打电话反映,判决书里面有2处错误的地方,当然我也是说了他一顿,但马上詹佳就跟磨市政府的工作人员打电话告诉他们,随后我便到村上,政府也来人了,问我是个什么情况?6月27号村上政府再次直接到了我家,这就是明显的威胁和恐吓我,只是说的比较委婉叫我再不反映此事了。这明显就是违反了拒绝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严重伤害了群众感情,违背了公职人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关于群众纪律的相关规定。

2. 在此事件处理过程中,詹佳未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未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擅自做出不合理的处理决定或行为,损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

1. 在此事件中严重影响了单位的工作效率和整体形象,为我们的司法在抹黑,有损公职人员的良知与道德。一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名字不对与不符,程序违法的案件,你也敢乱下判决书,  这就是违反工作纪律和群众纪律,不作为乱作为。

你身穿的法袍象征着公平与正义,你所在的法庭是彰显公正的殿堂,不是你不作为乱作为的场所,你身负的可是维护公平正义的重仼,你的职责不就是依据法律和事实迅速且公正的处理案件吗?我将坚定不移的逐级上报直正义得到伸张,重新照耀在阳光之下,世间自有真理,还司法一片阳光。

以上所述均为事实,我愿意为上述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可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纪国法和工作纪律,损害了群众利益和政府公信力,恳请贵部门能够高度重视此次举报,迅速展开调查,依法依规对詹佳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还社会一个公平正义,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举报人:向虹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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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石门县委网信办 2025-07-29 08:04:39

    网友:
    您好!关于您在“百姓呼声”和“湘问”平台上针对(2025)湘0726民初1040号案判决书提出质疑并反映本院磨市法庭庭长詹佳在工作期间存在滥用职权、违反群众纪律及工作纪律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相关问题,经本院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滥用职权的问题。经调查核实,在(2025)湘0726民初1040号原告蔡莉莉与被告向虹宇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承办人詹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曾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后本案经过两次开庭审理,承办人在征询婚生子向煜玮的个人意见后,结合双方的经济条件、抚养能力及孩子已经随母亲共同生活和学习的实际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依法作出判决。本案承办人在办案过程中,不存在您反映的“利用职务之便,擅自为原告提供便利”的情况。
    二、关于违反群众纪律的问题。经调查核实,关于(2025)湘0726民初1040号民事判决中笔误的问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补正裁定方式补正,并送达给双方当事人。本案承办人詹佳考虑向虹宇在收到民事判决后,情绪比较激动,向当地政府汇报了该案情况,政府遂安排工作人员上门沟通了解相关情况,不存在您反映的违反群众纪律的情况。
    三、关于违反工作纪律的问题。您反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错误、乱下判决等情况,经查实,本案当事人已在上诉期内上诉,案件已移交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如您就本案案件事实有其他新证据,可以在本案二审过程中依法提交。

    石门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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