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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化县人民法院的再度控告、检举和申诉

时间:2025-07-13

涉及单位:新化县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

收到2025年7月11日新化县人民法院对《对新化人民法院及副院长谢往法官的公开控告和检举信》的答复,对答复中的“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我们法院工作的监督,有您的监督,法院工作会更加公平、公正、公开。”“综上,衷心感谢您的监督。”表示感谢,也不知道法院这么说有没有诚意,可惜令人难受困扰的是,苦苦等待的答复,除了这两句话之外,就在再也没有看到从法理、情理都理解得通的话了。

“其次,您于判决书送达后向本院要求判后答疑,2024年11月28日我们与您进行了判后答疑,现就您本次举报的内容再次进行回复”,2024年11月28日是对我“进行了判后答疑”,可是对我的关键疑问却未予有效回答,这相当于法官去外面吃10元的早餐却只给了1元钱法院还帮忙标榜其已经给了钱,只是没有依规进行信访答复给当事人的心理影响更大而已。我在2025年5月7日通过国家信访局提交的《对新化人民法院及谢往法官的控告和检举》说的很明确,莫非法院认为信访接待期间她也且就挂断电话、《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通知书》引用我的一句话都弄出一个错别字之类的小事道歉其违规行为也就算处理了?还是认为自称“资深法官”的院领导,“反复跟我说诉讼输了的都不服,这压根就没有好好了解我的痛苦和对公正司法的渴望,不理解我的痛苦却还对我进行人身攻击,让本就崩溃的我更加难受”也算正当的“判后答疑”?我通过信访请求判后答疑,为什么不按《信访工作条例》给出书面答复,让我一再处于崩溃和困扰之中?我在2025年5月7日提交的《对新化人民法院及谢往法官的控告和检举》中有说“反正几个月过去了都还没有收到法院信访的书面答复,为什么申请要有书面答复呢?因为很多事情口头答复更可能产生误解。”。

“对于您提到的‘廉政监督卡未按规定送达’的问题,廉政监督卡的作用系告知当事人发现办案人员在办案乃至案件完结情况下存在廉洁问题,均可进行反映。根据卷宗材料反映,您在《廉政监督卡》上签名,可以说明对此事项已经向您告知,您可就自己所掌握的办案人员存在的廉洁问题进行反映、举报。”让我倍感困扰。从法理上讲,2014年就有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活动中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第六条  人民法院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在向案件当事人送达相关案件受理法律文书时,向案件当事人发送廉政监督卡。案件当事人也可以根据需要到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立案大厅、派出人民法庭直接领取廉政监督卡。”,“第七条  案件当事人可以在案件办理期间或者案件办结之后,将填有本人意见的廉政监督卡直接寄交人民法院监察部门。”,从情理上讲,案件承办人员当庭几乎还没审就要求我在廉政监督卡上签字,如果当初仔细告知了我不恐慌吗?我在慌乱之下不及细看基于对法院的信任签了字,事后书记却还说廉政监督卡从来没有在送达相关案件受理法律文书时送达当事人,更是在电话里说我“不可能乱签字”,法院如此答复,是认为谢往副院长可以代表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还认为案件的承办人员可以不遵守《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活动中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若干规定》了?“根据卷宗材料反映,您在《廉政监督卡》上签名,可以说明对此事项已经向您告知,您可就自己所掌握的办案人员存在的廉洁问题进行反映、举报。”这符合事实吗?签名之事可以核查庭审的录音录像,我后来好不容易通过信访对《廉政监督卡》上所载“作风粗暴,对案件当事人冷硬横推”等事通过信访进行控告,有效答复在哪里呢?

“对于您提到的‘对鉴定申请处理不当’、‘调取证据申请不答复’、‘证据审查及判决不合理合规’的程序问题,因本案您已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尚在审理期间,请您耐心等待二审审理结果。”为什么还要我在崩溃困扰之后苦苦等待二审审理结果,就不能直接对“证据审查及判决不合理合规”等程序问题进行自查自纠,法律依据何在?难道法院就没有自我纠错机制?我在2025年5月7日通过国家信访局提交的《对新化人民法院及谢往法官的控告和检举》哪一样没有基于事实和法律说的很明确。如“证据审查及判决不合理合规”,“四、关键证据审查缺失,判决违规。“一审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却对本案原告提交的几项关键证据和材料未予充分审查,直接下“现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故对原告要求赔偿的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的结论既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文件上“10.认定的事实,应当重点围绕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展开。按照民事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明标准,根据审查认定的证据有无证明力、证明力大小,对待证事实存在与否进行认定。要说明事实认定的结果、认定的理由以及审查判断证据的过程。” “11.认定事实的书写方式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层次清楚,重点突出,繁简得当,避免遗漏与当事人争议有关的事实。”“4.说理应当围绕争议焦点展开,逐一进行分析论证,层次明确。对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争议的法律关系、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进行分析,作出认定,阐明支持或不予支持的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 - 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  ]之要求,也不符合情理,让人怀疑法官没有依法审查证据。”,新化县人民法院直接就此在规定期限内给出答复并进行书面的判后答疑也有利于我在二审中提交证据和辩护啊!难道我们提交的书面信访法院都不看的吗?二审的法官也让我对一审法院提出控告,现在还形成“闭环”了?

“对于您提到的“法院信访渠道不畅”的问题,我院进行了核实并已进行整改。”请问“核实并已进行整改”的情况公示在哪里?整改在哪里?2024年11月28日的信访还没有收到书面答复,我在2025年5月7日通过国家信访局提交的《对新化人民法院及谢往法官的控告和检举》也还没有收到法院的任何答复,廉政监督卡上面的电话现在也还是“未交电话费”,人民法院监察部门也还是不知道怎么走!

鉴于以上情况,再次恳请新化县人民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予以答复、核实和查处,因为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信访控告也都未在规定期限内收到任何有效的答复,故特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及相关纪委监委监督介入。

我也不知道究竟还要崩溃困扰多少次新化县人民法院才会依法依规办事,也不知道是法院不懂《信访工作条例》,或者我在信访中引用《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对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能够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法院看都不看,还是我的理解有误?还是新化县人民法院认为自己可以凌驾于《信访工作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之上?但我知道根据事实依法给与详细的核实、解答和处罚不且有利于我重拾对法治的信心,减少崩溃的阴影,也是在维护宪法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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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化县人民法院 2025-09-15 16:14:45

    您好,关于您反映通过信访请求书面判后答疑的要求,2024年11月28日我们已与您进行了判后答疑。另,对您的信访请求,我们已作出书面回应。
    对于您提到的“廉政监督卡未按规定送达”、“对鉴定申请处理不当”、“调取证据申请不答复”、“证据审查及判决不合理合规”等程序违法问题,请等待二审审理结果。
    对于您提到的“法院信访渠道不畅”的问题,因此前电话已无法使用,欢迎拨打新的监督电话:0738-3522038。
    综上,衷心感谢您的监督。


    新化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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