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7-08
涉及单位:新宁县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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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7月7日16点14分使用微信支付被受限制。随后收到(微信支付)通知服务功能:【湖南新宁县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显示因(2025)湘0528执保528号】,但并未收到任何通知和有效法律文书,包括裁定通知书。
二、在该法院冻结我账户当天,我自己通过电话联系预留电话07394922119。对方告知我冻结30天,我通过微信人民法院查询并没有对我起诉案件和裁定书。这样直接冻结,属于违法行为。
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我没有收到任何法律文书,同时本人并不是湖南省内户籍,且常住地和居住地均不在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新宁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要求新宁县人民法院解除我的相关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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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您好!
您在网上反映“新宁县人民法院违规冻结微信支付”的网帖,本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2025)湘0528执保528号案件系本院依法受理的财产保全案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本院依法采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包括对您微信支付账户的限制。如您对本次财产保全有异议,可以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申请以及相关佐证材料(本院立案庭联系电话:0739-4836027),本院将依法予以审查处理。
感谢广大网友对本院工作的监督和支持。
新宁县人民法院
2025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