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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湘西州永顺县公安局城中派出所的投诉和立案监督的申请

时间:2025-07-06

涉及单位:永顺县公安局城中派出所

地区: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

申请人:宋琴,女,1984 年 12 月 30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8412301727,联系电话:13****72036,住址:湖北省恩施市福星城。

被申请人:1、永顺县公安局(城中派出所)2、永顺县人民法院

申请事项

对永顺县城中派出所办理的 “2024 年 12 月 29 日彭湘明等人非法侵入住宅、暴力殴打、猥亵、侮辱妇女一案” 已作出的处理结果开展刑事立案监督,重新进行全面、深入调查。

因该案一审判决量刑畸轻,且未追究其余 8 名参与犯罪人员的刑事责任,严重违背法律公正,望贵院督促永顺县公安局依法依规,对涉案全部犯罪嫌疑人以强制猥亵、侮辱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准确罪名进行全面立案侦查,并按照法律规定予以严惩。

事实与理由

一、案件事实详述

申请人与彭湘明的丈夫向军因钓鱼偶然结识,日常仅维持普通朋友关系,双方间的民间借贷往来均有详实转账记录可查。然而,彭湘明毫无根据,便无端猜忌申请人与向军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自此,申请人陷入漫长的噩梦,彭湘明长期对其实施恶意骚扰、言语侮辱及肆意谩骂,致使申请人的正常事业经营遭受重创,感情生活也支离破碎,甚至因巨大精神压力导致流产。即便已将申请人与向军诉至法院,并成功冻结申请人的银行账户与网络支付账号,彭湘明的报复之心仍未平息,反而变本加厉,精心策划了一场更为残暴的迫害行动。

2024 年 12 月 29 日中午,向军前来告知申请人,由于当天是周日,需顺延至周一前往法院办理账户解封相关事宜。向军打开房门准备离开之际,彭湘明早已带领彭新华等共计 11 人,有组织、有预谋地在门外埋伏等候。这些人分工明确,配合默契,其中 6 人迅速将向军强行拽至门外,采取暴力手段控制其人身自由,另外 5 人则趁势冲进屋内,反手锁住房门,对毫无防备的申请人展开了惨绝人寰的轮番施暴。

施暴者们手段之残忍,令人发指。他们强行扒光申请人的衣物,肆意进行殴打与侮辱,疯狂抓踢申请人的下体和胸部等私密部位,揪住申请人的头发,将其头部猛烈撞击墙壁,甚至丧心病狂地用棉衣捂住申请人的口鼻,意图使其窒息。彭湘明更是做出令人不齿的举动,直接用裆部压住申请人的脸部,致使申请人呼吸严重受阻,同时口中还不断叫嚷着 “给我往死里打!” 在长达半小时的施暴过程中,向军始终被牢牢控制在门外,虽心急如焚,却无力救助申请人。申请人在极度的痛苦中,多次晕厥过去,但这群丧失人性的施暴者并未就此停手,依旧持续对其进行殴打、猥亵与侮辱。打累了就跑出门外控制向军换原来控制向军的人进去打,轮番上阵。直到彭湘明的朋友米长春赶到现场,试图劝阻却无果,且自身也被打伤后,无奈选择报警。永顺县城中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迅速赶到,暴行才暂时有所收敛。然而,令人震惊的是,即便民警已在现场,这些嚣张跋扈的施暴者仍毫无忌惮,趁着民警转身的间隙,继续对申请人动手,并恶语相向,进行辱骂。

案发后,申请人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全面检查与初步诊断,结果显示申请人胸骨骨折,全身大面积出现淤青,面部遭受严重损伤,眼部肿胀明显,下体和胸部更是布满了触目惊心的抓踢伤痕。此次暴力事件给申请人的身体造成了难以修复的创伤,精神上也留下了无法磨灭的阴影,身心遭受了极大的摧残。

二、一审判决及公安机关前期处理存在严重问题

永顺县城中派出所对此案的处理方式,以及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均存在诸多严重问题,严重损害司法公正:

侦查措施严重缺失:案发当日,公安机关未及时调取案犯指甲 DNA,也未对申请人伤痕与犯罪嫌疑人的关联进行比对。这些关键侦查措施的缺失,不仅导致案件关键证据可能灭失,更使得犯罪事实难以得到全面、准确的认定,严重影响案件后续处理的公正性与准确性 。

现场处置极不规范:民警到达现场后,仅对相关人员进行简单询问,未对任何犯罪嫌疑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便将其释放。这一不当处置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在外叫嚣,并四处搜寻申请人,给申请人造成了严重的二次伤害。申请人因恐惧人身安全再次受到威胁,被迫离开当地就医,身心遭受进一步折磨,而公安机关的不作为无疑加剧了申请人所面临的危险处境。

案件调查严重拖延:从案发至给所有犯罪嫌疑人录完口供,竟耗时半个多月之久。如此漫长的调查周期,为犯罪嫌疑人互相串供、掩盖罪行提供了充足的时间与条件,把一场蓄谋伤害、强制猥亵侮辱的恶性暴力事件描述成“捉奸”、“抓小三”,试图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使得案件真相被刻意扭曲,众多犯罪行为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惩处,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司法调查秩序。

罪名认定片面失准:公安机关仅依据非法侵入住宅罪,对彭湘明、彭新华、杜雪姣 3 人实施刑事拘留,一审法院也仅以此罪名对 3 人进行判决。然而,申请人在案件中遭受的强制猥亵、侮辱等犯罪行为性质更为恶劣、情节更为严重,却被完全忽视。这种片面的罪名认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于犯罪构成要件的明确规定严重相悖,未能准确反映案件的真实性质与全貌。

量刑严重失衡:一审法院对主犯彭湘明建议刑期仅为 1 年半,另两名主要实施殴打及猥亵的彭新华、杜雪娇仅建议判处 8 个月缓刑 1 年。但彭湘明等人作案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给申请人造成了极其严重的身心伤害,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如此量刑,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极不匹配,明显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难以让申请人及社会公众信服。

追责范围严重不足:案件中的其他参与者谢春霞、杜珊珊、杜雪玲、彭静、向菊、杜正浩、彭小敏、彭欣8人,作为积极参与暴力殴打、猥亵、侮辱申请人的关键人物,均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前期调查片面,未对向军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并遭受殴打的情况深入调查,也未全面追究所有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一审法院亦未对此进行纠正,导致众多犯罪行为逃脱法律制裁,案件真相未能完整还原。

三、申请立案监督的法律依据

在本案中,彭湘明等一众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从犯罪构成要件来看,已清晰无误地符合强制猥亵、侮辱罪以及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各项规定。并且,其作案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给申请人造成了极其严重的身心伤害,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对其追究严厉的刑事责任。然而,永顺县城中派出所的前期处理以及一审法院的判决,实际上是对这些严重犯罪行为的姑息与放纵,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践踏了法律的公正与尊严,破坏了社会的法治秩序。

综上所述,为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捍卫法律的公平正义,彰显司法的权威与公正,申请人特郑重申请刑事立案监督。恳请秉持公正、严谨的态度,依法对本案进行全面审查,督促永顺县城中派出所立即纠正错误,重新对本案展开全面、深入、细致的立案侦查工作,依法依规追究所有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还申请人一个公道,让法律的尊严得到充分维护。

此致

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宋琴

2025 年7 月 5 日

投诉反馈,及时掌握

已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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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永顺县 2025-07-21 17:09:15

    网友朋友:
    你好,你反映的情况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经查,该案正在审理中,尚未宣判。如你方有其他诉求,可联系案件承办人或前往永顺县人民法院信访接待室进一步咨询反映相关问题。


    永顺县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1日

    永顺县 2025-07-21 17:08:46

    网友朋友:
    你好,你反映的情况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2024年12月29日12时许,永顺县公安局城中派出所接110指挥中心转警称:在财富金街1205住户家中发生打架纠纷。接警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抽调警力进行侦办。经侦查终结,我局于2025年4月21日将涉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犯罪嫌疑人彭某明、彭某华、杜某姣依法移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于4月22日、24日将本案其他涉案违法人员谢某霞、杜某珊、杜某玲、彭某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永顺县公安局
    2025年7月21日

    永顺县 2025-07-10 15:32:22

    网友朋友:
    你好,你反映的情况已收悉,已移交相关单位核实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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