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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山东省青岛市北区人民法院

时间:2025-07-05

涉及单位:青岛市北区人民法院

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本人在2025年6月27日下午6点44分微信账户被限制支付,随后在微信支付客服收到通知,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以(2025)鲁0203财保35号之四文书的名义限制了我的微信支付功能。

一、本人从未收到任何裁定书,也未接到任何通知,微信支付功能随意被限制。本人所需日常生活开支都需要微信支付,法院未经核实随意限制支付,连最低生活保障费也未给我预留,已经在事实上对我的生活造成了很大的麻烦,使我后续生活难以为继。

二、本人在人民法院在线小程序并未找到(2025)鲁0203财保35号之二十文书,且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预留电话号码053289265513并非此法院的电话号码。

三、本人常住浙江省宁波市,无论住所还是经常居住地都不在山东省青岛市,诉前财产保全,当事人应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且该网贷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的债权多次转卖,按照(民法典)第546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该转让不发生效力。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权,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法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保障我的最低生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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