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7-04
涉及单位:润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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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没有跟耒阳市润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贷款,却被该公司起诉并执行,据网络查看,该公司是购买了各平台的不良贷款然后开始催收,耒阳市人民法院还给宣判了,我们是外地人,不知道怎么就成黑户了,限制出行了,这第三方算什么,何况耒阳市润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不包括金融以及催收,也没有收债券的经营范围,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就欠了该公司的钱,法院不审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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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你好!你发布的网帖已收悉,经本院核查,现回复如下:
1.关于文书送达
在我院起诉的债权转让的案件都约定了送达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涉案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手机短信、电子邮箱等电子送达方式,本院除了判决、裁定书邮寄送达外,对应诉通知等其他法律文书依当事人约定的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符合法律规定。我院对你的案子作出判决后,向其合同约定地址邮寄了文书,该文书送达有效,亦符合法律规定。
2.耒阳润裕公司受让了相关的债权,合法的债权转让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的规定,你的债权人将追偿债权转让给本案原告,并依约定的送达方式发送了转让通知,符合法律规定,转让对本案被告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债权转让以后,受让方(就是举报人所讲的第三方)依法起诉,法院受理并判决后,债务人有义务向受让方(第三方)偿还债务。
3.关于案件事实
我院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院工作人员都依法依程序对证据进行审查。从目前审理情况看并没有存在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判决的情况。如果举报者认为案件事实存在错误,可以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通过相关法律程序解决。
4.关于执行措施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因此进入失信人名单、限高等强制措施导致出行受限,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我院相关受理、执行皆符合法律规定,所有的文书送达都是按当事人约定的方式和地址送达。举报人投诉的内容已得到合理处理。
特此回复。
尊敬的网友:
您好!
您所反映的问题已转交相关部门核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