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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溆浦县人民法院冻结我金融账户的问题

时间:2025-07-02

涉及单位:溆浦县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

本人于 6月 28日晚上收到名下微信支付限制的通知,事由为: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2025)湘 1224 执保 212号。联系电话:0745-3333200。申请人为新疆益恂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新疆双河市。被申请人本人,常住地为河南省三门峡市。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并不存在直接金融合同纠纷。近期,申请人发现原债权人将其对申请人的债权转让给了被申请人,但债权转让并未通知申请人。申请人认为,该债权转让行为因未通知申请人而对申请人不发生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在本案中,由于原债权人与被申请人均未通知申请人债权转让事宜,该转让对申请人不发生效力。因此,贵院对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缺乏法律依据。

二、本案中,申请人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一致,因此被申请人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本案的争议,必须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法院来解决,即应向申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而非贵院,贵院没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请求贵院就对申请人作出的(2025)湘1224执保212号保全裁定进行复议,依法撤销该裁定,并解除对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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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溆浦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5-07-16 15:25:49

    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我们非常重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2025年,我院受理茂名仲裁委的保全申请,依法作出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们的微信零钱2000元,截止2025年7月15日,所有冻结账户已全部解除。
    若您对我们的工作仍有其他疑问,可拨打我院办公室电话0745-3336713、0745-3336316进行相关咨询。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祝您事事顺心!

    溆浦县人民法院
    2025年7月16日

    溆浦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5-07-10 09:52:02

    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转县人民法院核查、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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