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7-02
涉及单位: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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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在2025年的6月27日19点19分发现提示微信支付被限制。随后在微信客服收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显示(2025)鲁0203财保35号之十二,但未收到任何裁定书,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未核实是否有借款合同是否合法的情况下就将本人微信冻结。
2、本人通过网络查询0532-89265513并非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电话。微信支付限制已影响本人正常生活。
3、本人在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网并没有查询到文书编号:(2025)鲁0203财保35号之十二,目前为止没有在青岛市北区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被保全的微信账户支付功能远远超出了本案债务的合理范围。
6,管辖权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然而,本案中,申请人作为被告住所并非位于贵院管辖范围内,因此,被申请人对贵院对该案件进行受理提出异议。
7、本人无论是住所还是居住地,均不在山东省青岛市,且该网贷在我不知情的情况 下将我的债权多次转卖,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诉前财产保全,当事人应当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申请。
本人常住于江苏省泰州市,无论是遵循被保全财产所在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保障我的最低生活需求!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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