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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高新区人民法院异地管辖权问题

时间:2025-07-01

涉及单位:大连高新区人民法院

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请求事项:

将在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2025)辽0293财保736号案件一案移送至辽宁省沈阳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1.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大连分中心向贵院提交的起诉状载明的异议人的住所并非异议人经常居住地,异议人的经常居住地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南乐郊路89号。本案应属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管辖,贵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2.异议人与原告人在信用卡的分期问题上有重大的异议,异议人认为在使用卡片期间平安银行信用卡中心存在恶意分期的行为,和不履行银行优惠政策的行为,并多次拨打平安银行客服电话(95511)沟通反馈无果。以上银行的行为都配有书面证据,并附录音。

3.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的债权多次转卖,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综上所述,贵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现民议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请求贵院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至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此致

异议人:翟宇佳

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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