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6-27
涉及单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市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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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郴州市北湖区郴桂营业厅负责人,与中国电信郴州分公司签署正式合作协议,合同编号为 HNCZA2300243CGN00(2023年3月23日)与续签合同 HNCZA2400215CGN00(2024年3月27日),已缴纳押金10,000元并履行合同义务。
2024年4月,因经营困难我方向电信提出退出合作请求。电信公司签字代表陈萍(电话199****8909)通过电话承诺:押金全额退还、已发装修补贴不再追溯、未发部分不再发放。电信对接人黄培元(181****5505)也在官方业务群中回复“公司承诺的就一定兑现”、“押金将全额退还”。我方基于该承诺于2024年4月主动关闭门店退出合作,并保留有相关录音及截图证据。
但2025年6月,郴州电信分公司违背上述承诺,擅自从押金中扣除8078元,理由是“追溯装修补贴”,并继续拒发第二阶段应得补贴8,975.35元(我方已完成积分要求)。该行为缺乏书面依据,亦违反信赖原则与《民法典》公平诚信条款。
此外,电信公司提供的合作协议为格式合同,存在大量加重乙方责任、单方变更考核条款,不公不合理,严重损害我方合法权益。
诉求如下:
请责令郴州电信分公司全额退还押金10,000元,不得擅自扣除“追溯款”;
要求其补发第二阶段装修补贴8,975.35元(我方已完成首年积分目标);
请督促其结清截至退出前的全部佣金与应发款项;
建议职能部门核查电信公司格式合同条款的公平性与执行机制,并对违背承诺行为进行监督整改。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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