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6-25
涉及单位:小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小店区人社局
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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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小店区民政局签订劳动合同,2025年4月小店区民政局依据《劳动合同法》与我解除劳动关系,产生劳动合同纠纷。5月30日、6月3日以及6月6日多次现场向小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其拒收劳动仲裁申请材料。6月12日,拒收通过ems寄送的劳动仲裁申请材料。劳动者多次要求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均被拒绝。6月初,在未取得小店区劳动仲裁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情况下,劳动者就争议事项向小店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劳动合同纠纷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为由,不予立案。根据《劳动争议仲裁法》第29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小店区劳动仲裁委拒收材料,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却并未出具,多次向人社局投诉无果。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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