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6-25
涉及单位:长沙全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湘江新区(岳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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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导消费(2024年6月6日):
我通过视频号添加长沙全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微信,对方冒用“汇成”名义(非“汇成百年”)诱导进入直播间听课,以“仅14个名额”2分钟报名支付时间制造紧迫感,催促添加第三方企业广州域煦科技有限公司微信,通过收款二维码让我付款。
直播间承诺“30日无条件退款”,但未提前告知合同条款。当晚21:50,我被诱导支付2700元至武汉周预易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合同欺诈(6月7日):
10:17,对方要求签署电子合同,签署后发现:
合同主体为四川元象智枢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宣传方“汇成”无关;
合同中未体现“30日无条件退款”承诺,且包含霸王条款(如仅退10%)。
13:40,经联系“汇成百年”官方客服,确认对方非其员工,随即提出退款,但被微信拉黑、账号注销,钉钉“老师”拒不回应。
恶意拒退(6月7日-16日):
6月16日,通过联系收款方所在地政府部门,获取钉钉号“售后-大薇”(属四川元象智枢公司)。对方先推诿称“售后不处理退款”,后以“已签合同”为由拒绝,最终失联。
违法违规行为
涉嫌虚假宣传与欺诈
冒用“汇成”名义引流,虚构“限时名额”“无条件退款”承诺,实际合同内容与宣传严重不符,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第55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
侵害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
未提前告知合同主体及条款,要求先付款后签约,剥夺消费者知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26条)。
格式条款无效
合同中“仅退10%”条款单方加重消费者责任,未履行提示义务,违反《民法典》第496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应属无效。
拒不履行退款承诺
直播间明确承诺“30日无条件退款”,实际拒不履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及《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20条。
主体混同与团伙作案
引流、收款、合同、客服分属不同公司(含已注销微信客服),存在故意规避监管嫌疑,可能涉及合同诈骗(《刑法》第224条)。
截至目前,未提供任何课程服务。
诉求:
要求全额退款2700元;
请求监管部门对涉案企业(含四川元象智枢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主体)长沙全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引流方)武汉周预易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收款方)广州域煦科技有限公司(客服方微信已注销解散)立案调查,查处其违法违规行为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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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该公司未在注册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已将该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针对您的退款诉求,因无法开展调解,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予以终止调解。工作人员拨打您的电话欲告知您处理结果,无人接听。
您好,留言已收到,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正在核实处理中,请您耐心等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