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6-24
涉及单位:市北区人民法院
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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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人在2025年6月24日早上10点左右微信支付功能给限制。
随后在微信客服显示是由 山东省青海市市北区人民法院限制支付使用功能 案号 (2025)鲁0203财保32号之四, 显示出来的联系号码:0532-89265513 ,但我本人从未任何裁定书和贵院的来电咨询,所有维持日常的基本花销都需要微信等所有网络支付工具,贵院未经过核实真实性随意限制微信等网络支付软件功能,已经给本人在生活上带来了困扰和不便和可能带来的生命安全风险。
二:本人在人民法院小程序查询没有查询到 (2025)鲁0203财保32号之四 案件文书
三:本人在微信平台客服及打114号码查询 0532-89265513是青岛市北区人民法院 对外联系号码
四:本人常住广东省茂名市,无论住所还是居住地均不在山东省及山东省青海市,且该网贷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的债权多次转让,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且该笔贷款有存在高利贷行为!
综合上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备管辖权,麻烦贵院接触微信等网络支付软件功能!谢谢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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