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6-23
涉及单位:胶州市人民法院
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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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市人民法院在本人未收到任何通知传票、起诉通知及裁定书的情况下于2025年6月16日下发(2025)鲁02811财保83、84号文书,将本人微信支付功能及零钱功能予以冻结,后续多次拨打法院电话,同时也登录了微信移动法院小程序、国家裁判文书网等官方网站,均未查到本人案件的任何信息。
请求该院依法撤销(2025)鲁02811财保83、84号文书,并将本人被冻结的微信支付功能及零钱予以解冻。
事实和理由
一、法院对本人微信账户的限制缺乏事实依据。
胶州市人民法院在未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票、起诉通知、裁定书)通知本人的情况下结案,并将本人微信支付功能及零钱予以冻结,这一做法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未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损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
二、胶州市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并未在青岛胶州及下辖区、县居住或生活过,且本人的住所位于河南三门峡,与该法院辖区地理距离较远且无业务关联,事实上胶州市人民法院在立案之前只要稍作审查就应当明白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该院确不顾法律规定,明知没有管辖权而先行立案、不通知当事人的情况下结案并立即执行保全的做法,导致本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严重侵害,也与法律规定相违背。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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