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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湘潭市湘华医院篡改病历、伪造证据

时间:2025-06-23

涉及单位:湘潭市湘华医院

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投诉人基本情况:陈跃华

本人仅仅因为一句玩笑话,竟被湘潭市有关部门炮制“莫须有”案件,违法判决赔偿十万余元,湘潭法院对本人的合法诉求充耳不闻,无理强行将本人纳入被执行人名单、冻结账户,竟还要拍卖本人唯一赖以栖身的老旧住宅,让本人一家流落街头!他们的违法行为给本人及家庭造成巨大的精神压力和经济损失,成为压在全家心头的一座大山,导致我本人无法安心做事养家,妻子住院、小孩厌学,父亲、岳母忧惧过度不幸相继离世

投诉对象:湘潭市湘华医院

投诉请求:

一、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及党纪政纪责任。

二、全部诉讼费用由被投诉人承担;

三、赔偿投诉人各项支出及精神损失费80000元;

四、在相关网站发布道歉信。

事实与理由:

2020年1月2日,本人在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示范区金海路1号的湖南金海钢结构有限公司打工。当天中午11点50多,我和肖宏云等几个同事准备去吃午饭。大家议论好久没有发工资了,我跟肖宏云开玩笑说,“你有钱,借点钱给我用用”。他用手来推我,我出于本能抱住他,他又想把我摔倒,两个人就扭抱在一起,他喊痛(未摔倒)(见附件一),于是肖宏云在公司当经理的亲戚庹忠阳就带人陪送他去湘潭市湘华医院诊疗了。我去看望时向医生了解伤情被拒绝,后来陆续发生了一系列令人难以置信、匪夷所思的荒唐闹剧!

湘潭市湘华医院在2020年1月2日《入院记录.实验室及器械检查》记录为:“本院右膝关节正侧位片:右髌骨粉碎性骨折”,(见附件二--(2021)湘0302民初1218号一审案卷第45页,无医生签字),同日《入院记录》:“门诊检查后,以‘右髌骨粉碎性骨折’收入院”(见附件三-- 一审案卷44页,未发现医生签字)。一审原告以造成“右髌骨粉碎性骨折”起诉。但本人经调查发现,2020年1月2日在湘华医院入院的影像学报告单记载的诊断意见为:“两肺、心隔未见明显异常;右髌骨可见上下分离约4cm,边缘清晰锐利,余骨同关节未见明显异常;右髌骨横形骨折。”(见附件四-- 一审案卷内2021年7月26日提交)而原始入院记录等材料却不见踪迹。本人提出异议后,湘华医院不知何时出具《证明》:“患者肖宏云于2020年1月2日经我院“x”片示:右髌骨横断性年骨折并分离。于2020年1月9日在椎管内麻醉下行右髌骨骨折内固定术,术中探查可见:右髌骨骨折成粉碎性,故可诊断为:右髌骨粉碎性骨折。”(见附件五--  一审案卷122页)。

2021年8月23日,湘华医院委托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给本人发来《律师函》(附件六),称:“我发布诽谤性言论,必须在相关网站发布道歉信,承担一切后果和责任!”他们不仅不思悔改,反而威胁恫吓,妄图一手遮天!

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七条规定:“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第三十三条规定:“打印病历编辑过程中应当按照权限要求进行修改,已完成录入打印并签名的病历不得修改。”

本人认为:湘潭市湘华医院严重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以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附件二、附件三是虚假的,属于肆意篡改病历、伙同原告肖宏云伪造证据的违法犯罪行为!

湘华医院在2020年1月9日《手术记录》记载:“检查骨折复位良好,固定可靠”(见附件七-- 一审案卷47页),2020年1月21日《出院记录》记载:“患者病情恢复可,患者及家属强烈要求出院,予以出院。”出院医嘱第4条:“加强右膝关节功能锻炼,避免剧烈活动”(见附件八-- 一审案卷46页),可视为已基本康复。但原告肖宏云未遵医嘱,湘华医院在2020年3月22日《再次入院记录》记载:“并嘱患者出院后坚持功能锻炼,出院后患者在家未行功能锻炼”(见附件九-- 一审案卷48页);湘潭市中医医院2020年4月21日在《入院记录》记载:“患者未行康复训练;自行于1月3日拆除石膏外固定”(见附件十-- 一审案卷52页),说明了扩大伤情的根本原因是肖宏云我行我素、未遵医嘱,对扩大伤情应负全部责任。可2021年7月26日一审原告代理人提交了一份几乎一模一样的《入院记录》(见附件十-- 一审案卷123页),只是关键词变成了:“术后同时予石膏外固定及康复训练,患者于2月9日拆除石膏外固定”,这真是欲盖弥彰!此地无银三百两,但怎么也否定不了伪造证据、自行扩大伤情的基本事实!更证明了湘潭医卫界目无法纪、肆意妄为!

本人认为:湖南融城司法鉴定中心于2020年12月7日以伪造的证据作为鉴定材料,丝毫不考虑上述因素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没有任何效力,纯粹就是几张废纸!

投诉人:陈跃华

2025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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